- 一、為加強為民服務,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開發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服務) ,提供不動產坐落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登記名義人應用產權異動通知服務,透 過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主動通知民眾產權異動情形,爰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服務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坐落於本市轄區之登記名義人。 (二)本服務經轄區地政事務所審核建檔完成後,以當事人選擇之管道通知完成建檔; 如無法受理,亦得循上開方式通知。 (三)當事人於該轄區所有之不動產遇有買賣、贈與、夫妻贈與、書狀補給及抵押權設 定登記案件且為義務人(書狀補給案件為權利人)時,於案件辦理流程為「收件 」及「異動完成」,由系統依選擇管道主動通知產權異動情形。
- 三、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受理民眾以下列方式應用本服務: (一)臨櫃提出: 1.限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各所提出。 2.當事人應附文件如下: (1)臺北市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應用同意書(附件一)。 (2)當事人為自然人時,應出具貼有照片及載有身分證字號之國民身分證、駕照 或健保卡等證件,驗畢後發還。 (3)當事人為法人者,由代表人提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 )、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線上提出:當事人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上網驗證後登錄資料。
- 四、各所受理本服務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各所應指定專責人員受理臨櫃及線上提出案件,並填載於收件簿(附件二),本 服務應用同意書須專卷歸檔。 (二)臨櫃提出: 1.專責人員核對當事人身分,以統一編號為鍵值依歸戶系統權限核對當事人資格 ,經核對當事人於受理所轄區內確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者,續辦理系統登錄作 業。 2.若受理所非不動產轄區所,或當事人所有之不動產跨二所以上轄區,該受理之 專責人員應填具跨所聯繫單(附件三),依勾選之不動產所在地轄區以傳真方 式將服務應用同意書傳送至轄區所,並與轄區所完成聯繫作業。 3.轄區所接獲受理所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之受理資料時,經核對該當事人於轄區 內確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者,續辦理系統登錄作業。 (三)線上提出: 1.專責人員於上班日每日上午九時及下午三時接收線上提出案件。 2.其餘作業流程與臨櫃提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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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3004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籍字第10431510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04年6月23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