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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8322249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8年8月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建築物之公共安全,針對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 牆飾面剝落執行緊急維護修繕,辦理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三、補助對象: (一)屋齡達十年以上領有使用執照、營造執照(以使用執照、營造執照發照日期為準 )或領有建物謄本之私有建築物。 (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由管委會提出申請。 (三)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得以棟為單元,經該棟建築物二分之一以上之所有權人 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 (四)本補助以面臨道路或依法留設供公眾通行之無遮簷人行道之外牆飾面剝落影響公 共安全者為限;飾面剝落位置未面臨道路或無遮簷人行道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 (六)經本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強制施作臨時防護措施之建築 物不予補助。 (七)施作時應以該棟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剝落飾面全面檢視修繕。
  • 四、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以棟為申請單元,同棟外牆飾面剝落之建築物視為一申請案。 (二)補助額度及施作內容: 1.外牆飾面剝落維護修繕補助費用分吊車費及外牆飾面施作費兩項費用實支實付 ,每案補助以新臺幣拾萬元為上限。 (1)吊車費:申請案建築物為五層樓以下,補助吊車費用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建築物為六層樓以上,補助吊車費用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如無法以吊車施 作,得以其他工法為之,所需費用核實計價,但施作費用若超過該案之吊車 補助費用上限,以該案吊車補助費用之上限計算。 (2)外牆飾面施作費: A.施作內容應包含外牆剝落飾面之剔除、水泥砂漿粉刷及防水塗料處理,不 含外牆飾面磁磚材料及其施工,補助以單價新臺幣二千元 /平方公尺為上 限。 B.外牆飾面施作面積未達二點五平方公尺者,考量施作人員出勤工資,補助 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2.施工期間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 五、案件申請流程: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表一),檢附修繕前照片(含外牆剝落現況及面 臨道路相對位置照片)並標註修繕面積及外牆飾材尺寸(附表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 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檢附組織報備核准文件,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 檢附該棟建築物二分之一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書(附表三),並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核 准後應立即進行修繕並於一個月內完工並申請補助。
  • 六、施工完竣申請補助費用應備下列文件: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附表四) (二)修繕照片,包含飾面剔除及修繕後照片並註記實際修繕面積及修繕尺寸簡圖之照 片(附表五)及提供電子檔光碟片。 (三)修繕廠商開立保固一年之保固書一式二份。 (四)修繕單位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五)申請人之領據。(附表六) (六)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七、審查及核撥程序:申請人於修繕完成後填具申請書並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書面審查 通過之補助案件,直接撥付至申請人之指定帳戶。
  •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 九、本局有必要時得成立抽查小組執行抽查,申請人如有申請不實情形,得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追繳已撥付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
  • 十二、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 ,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 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 十三、受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受理申請案件並依建管處收件時間排序,若本府經 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
  • 十四、本要點受理其間應為每年度二月一日始至該年度十二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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