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北市社資字第10439561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四、使用者帳號管理 (一)使用者須具「我的 E政府」( http://www.gov.tw)公務機關會員帳號,並上傳 其自然人憑證資訊。 (二)使用者依照下列程式向機關帳號管理者提出申請: 1.使用者於本局內部資訊系統中之「帳號申請」項下勾選申請表單。 2.填寫申請表:使用者詳實填寫法令依據及承辦業務,並填寫申請表。 3.初審:使用單位主管應依申請人業務需求確實審核申請表;如確認無誤則將申 請表送交機關帳號管理者開通帳號。 4.複審:機關帳號管理者應查核申請表,並檢查申請人所填寫帳號是否重複後, 建立帳號並登錄相關資料以做紀錄。 5.回覆申請結果:機關帳號管理者回覆申請人申請之審核結果。 6.正式上線:完成申請作業後,使用者須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我的 E政府」,即 可進行查詢作業。 (三)註銷:使用者因辭職、離職、停職、職務調動等情事發生時,應主動告知機關帳 號管理者辦理帳號註銷。 (四)機關帳號管理者異動,應依相關申辦流程進行變更管理者作業。 (五)帳號之權責歸屬僅限使用者本人,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亦不得用於非業務之需; 如發現上述情事,本局將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並追究其相關責任。 (六)如因公務需求,須請其他使用者代為查詢勞保投保相關資料時,應填具「勞保資 料代查授權單」,並列入個案資料或申請案公文文書歸檔。 (七)本局委外機構及廠商不得申請使用勞保局資訊系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