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本局推薦學者專家二人、本局依職務需要指定二人,外加市 長室指定人員一人組成。 前項委員於推薦或指定時,得酌列候補委員。應聘為遴選委員後,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 七、遴選委員會之職掌: (一)訂定面試或測驗內容。面試重點應著重政策規劃與執行能力、能將抽象政策目標 化為具體可行行動方案,並觀察候選人未來之發展潛能,以及在資源有限之情況 下,能有最大產能之管理能力。 (二)審查候選人擔任擬陞任職務以後 3年之工作計畫或規劃,內容應包含未來業務規 劃、目標設定、團隊運作及績效管理等。 (三)審查候選人過去 3年之工作成效。 (四)針對各候選人之發展潛能、邏輯思考、問題分析、業務規劃、溝通表達、團隊管 理及績效管理等能力,以不排序之方式,遴薦至少二位人選,由本局局長向市長 建議,但如候選人僅有一位時,得僅遴薦一位人選,免受遴薦至少二位人選之限 制。
- 九、遴選作業程序: (一)本局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主管以上職務人員(含副局長)暨所屬機關正副首長及 簡任官等(含薦任或(至)簡任)職務人員出缺時,由本局依本要點規定,擬訂 甄選規範(九職等單位主管以上資格提報表如附件一) 及遴選委員會委員資格 (遴選委員資格提報表如附件二)後,簽陳市長核定辦理遴選作業。 (二)推薦或指定遴選委員會委員,由本局簽陳市長成立遴選委員會。 (三)遴選委員會開會決定遴選方式。 (四)本局辦理職缺上網公告作業。 (五)本局彙整候選人資格,並製作候選人員名冊(如附件三),連同候選人過去三年 工作成效及擬任職務以後三年之工作計畫,提供遴選委員會審議。 (六)本局通知候選人參加面試或測驗。 (七)遴選結果,由遴選委員會以不排序之方式,遴薦至少二位人選,由本局簽陳市長 核定,但如候選人僅有一位時,得僅遴薦一位人選,免受遴薦至少二位人選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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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4)北市財人字第10430157900號函修正發布第5、7、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