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兼任,綜理本中心事宜;置副主 任一人,由工務局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事宜,下設五 組,各組組員如下: (一)工程組:置組長一人,由工務局指派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人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 ,由本中心自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局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上均含所屬機關,下同)等機關遴選現職人員擔任。 (二)財物勞務組:置組長一人,由工務局指派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人員兼任;置組員若 干人,由本中心自教育局、產業發展局、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文化局、觀光傳播局、資訊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遴選現職人 員擔任。 (三)聯開組:由捷運工程局派員進駐本中心。 (四)促參組:由財政局派員進駐本中心。 (五)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由本中心指派組員擔任。置組員若干人,領標、收標作業 及行政庶務人員,由本中心自秘書處及工務局遴選現職人員擔任;資訊管理、採 購事務、出納及會計人員:由工務局現職人員兼任;政風業務:由政風處派員兼 任。 前項本中心之總人數,除聯開組及促參組外,以五十五人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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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31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管字第106309218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