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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0)北市產業科字第11030081341號令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並自110年3月22日生效
  • 二、本獎各獎項參賽資格如下: (一)創新技術獎:凡依公司法設立,且於本獎受理申請日前(含當 日)未上市上櫃之國內生物科技公司,以其創新之商品、技術 或服務為參賽標的申請參賽。 (二)國際躍進獎:凡依公司法設立之國內生物科技公司,以其於國 際行銷布局或國際技術合作卓有績效之商品或技術為參賽標的 申請參賽。 (三)技轉合作獎:凡國內之大專院校暨研究機構、法人機構等學研 單位,以其與國內外生物科技公司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之商品 或技術為參賽標的申請參賽。但曾獲臺北生技獎 -產學合作獎 之單位不得以相同標的再次參賽。 (四)跨域卓越獎:凡依公司法設立之國內公司(不限生物科技公司 )或醫療院所,以其結合生物科技及數位科技跨域整合研發之 商品、技術或服務為參賽標的申請參賽。 前項同一參賽單位可同時報名參加多項獎項,惟同一標的只可參加一 個獎項,且曾獲臺北生技獎之單位不得以原得獎標的再次參加同一獎 項。 第一項參賽標的以「技術內涵」為審定準則;生物科技公司應為以生 物技術為核心能力及從事與生技相關研發、製造或銷售之公司。
  • 四、為辦理本獎獎項之審查,將分別組成創新技術獎、國際躍進獎、技轉 合作獎及跨域卓越獎四類獎項審查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執行單位依技 術專業、財務暨營運、智慧財產權及創業投資等四領域擬定三倍率以 上之建議名單,各領域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報請本府核定。委員會置 總召集人一人,及各獎項分組召集人各一人,由各審查委員會委員互 推。 前項各分組審查委員會分設委員七人,並得視參賽標的審查需要另行 增聘相關領域委員協助審查,各分組委員人數至多不超過九人,委員 資格條件如下: (一)技術專業專家:具生物科技領域、數位科技領域或該二項科技 跨域結合之技術專業,且對相關技術產品研發有實務管理經驗 者。 (二)財務暨營運專家:具財務及企業營運專長,對公司財務及營業 運作流程熟悉者。 (三)智慧財產權專家:具實際從事智慧財產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者 ,熟悉智財事務法規。 (四)創業投資專家:具實際評估生物科技公司投資案或具參與生物 科技公司經營決策經驗之相關人士。 為確保審查中立性與機密性,審查委員名單於臺北生技獎頒獎典禮辦 理結束後方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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