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5)北市消督字第105301540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12點條文;並溯自105年1月8日生效
  • 十、本濟助金濟助對象以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緊急救護或其他因公死亡、失能或受傷者為 限;同一消防人員就同一事故,以申請一次為限。
  • 十一、消防人員得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由 服務單位轉送本局(督察室)申請濟助,提經局長(主任委員)核可後,得先行撥發 濟助金,再提請本會追認: (一)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失能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二)查案報告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未(已)請領其他濟助金切結書。 (五)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資料。 申請人為第九點第二項所定人員者,應由其所屬學校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申請人逾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局依第一項規定先行撥發之濟助金,經提會追認決議增加發給額度時,由本局依核 發程序追加發給。如經本會決議不予追認或減少發給額度時,由本局通知申請人或領 取人於一個月內將差額全數繳回。
  • 十二、本濟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濟助金: 1.因執行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而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 2.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 二十萬元。 (二)失能濟助金: 1.因執行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而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半失 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 2.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而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 十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四十五 萬元。 (三)受傷濟助金: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至十萬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3.傷勢嚴重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至六萬元。 4.受傷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5.受傷未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死亡濟助金之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經消防人員預立遺囑指定領受及 領受權之喪失,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失能濟助金之失能等級認定均按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辦 理。 濟助對象如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加 重之失能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濟助金。 申請人領有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不足本會核定濟助金之差額;已 達核定濟助金者,不再發給。其申請死亡濟助金、失能濟助金者,並應優先請領內政 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 前第十點及第十一點各項特殊情形,經提報本會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