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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5)北市工授衛字第105343434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5年8月30日起生效
  • 六、評鑑程序: (一)本小組評鑑考核時,由管理委員會備妥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執 行績效及自評表,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到會說明。 (二)自行評鑑:管理委員會應於受評前提出針對受評鑑項目自行審查其執行成效並提 出改善建議,填列自評表置於會場。 (三)簡報及資料審查:管理委員會簡報後,本小組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之原則,審 查其所提報各里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及執行效率配合情形 。 (四)現場評鑑:本小組於資料審查後,現場抽查該區以回饋地方經費所購置物品之使 用情形或里鄰建設工程品質,並請管理委員會派員列席說明。 (五)討論及建議事項。 (六)本計畫考核作業日程及考評表由本處另函通知,如有未盡事宜,本處得隨時補充 與協調辦理。 (七)評鑑項目及內容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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