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績優學校之獎勵 (一)積極鼓勵私人或機關團體捐助學校教儲戶,於同一年度募款累計達下列標準者, 每年核予獎勵如下: 1.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校長嘉獎二次,另核予嘉獎一次 二人。 2.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校長記功一次,嘉獎二次二人。 3.一百萬元以上,校長記功二次;另核予記功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 次二人。 (二)積極鼓勵當年度支用勸募所得,於同一年度支用勸募所得累計達下列標準者,每 年核予獎勵如下: 1.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三萬元以上未達五萬元或嘉惠學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三以上 ,嘉獎一次三人(含校長)。 2.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五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或嘉惠學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五以上 ,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三人(含校長)。 3.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或嘉惠學校總學生數百分之十以上,嘉獎二次 二人,嘉獎一次四人(含校長)。 (三)於全市性或中央辦理之相關活動提供經驗分享或於專屬網站發表心得感想經公布 者,嘉獎一次三人(含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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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6
臺北市推動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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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國字第1014073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