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處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 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 十八、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相關法令規定為 調職、降職、減薪、懲處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處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 申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相關法令規定為 懲處或處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98)北市北人字第09860109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1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