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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449629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5年1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暨耗材補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暨耗材補助計畫)
  •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與外界溝通,減輕植入人工電子耳及購置耗 材之經濟負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人工電子耳補助申請規定: (一)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方得申請: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 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2.雙耳聽力劣於 110 dB HL,或優耳聽力劣於 90 dBHL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曾配戴助聽器及接受聽能復健三個月但無成效,且中斷配戴期間不超過五年 。 (2)屬先天性、感音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並經電腦斷層或核磁共 振攝影確認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 (二)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四十五萬元。一般戶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每人終生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程序:申請人需先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診斷及聽語治療師團 隊評估後,檢附以下應備文件親自、郵寄(以郵戳為憑)、委託申辦方式向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簡稱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並得 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手術醫療院所與聽語 術後復健機構。 2.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最近三個月內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之耳鼻喉科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內容應詳述優、劣耳聽力損害程度,數值以dBHL單位標明)。 (3)術前狀況評估:由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聽力檢查師、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心智科醫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聯合開立,內容應載明申請人術前狀況 ,包括聽能復健效果、聽力障礙病史、耳蝸完整性及植入人工電子耳之必要 性與預期成效,或家庭動力與資源,或個案心智狀況等。已植入人工電子耳 者,須另載明手術施行日期。 (4)術後復健計畫:申請人尚未植入人工電子耳者,應請醫療院所或聽語復健單 位規劃術後復健計畫,並於手術後確實依計畫進行聽語復健。 (5)切結書正本(回執聯免填)。 (6)其他相關文件。
  • 三、人工電子耳補助請款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規格: 1.應包含接收及刺激器及能對聽覺神經提供多頻刺激的電極系列,並經手術植入 耳蝸內之植入部分及包括傳輸線圈、接收聲音之麥克風、言語處理器之外置配 件。 2.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 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 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 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二)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1.請款程序:申請人於手術後、當年度結束前檢附以下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 ,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局核撥補助款項,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2.應備文件: (1)請款書正本。 (2)核定公文影本。 (3)切結書正本(回執聯由術後聽語復健單位填具寄回本局)。 (4)統一發票或植入手術醫院收據正本(須註明申請人姓名、地址)。 (5)手術醫院開立之植入診斷證明。(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 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 手術之醫療機構)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7)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
  • 四、人工電子耳補助注意事項: (一)為了解申請人身心狀況、家庭照顧情形,及是否有補助以外之需求,本局得進行 家庭訪視,申請人及其家屬與照顧者應予配合 (二)申請人經核定補助後,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手術施行醫院、聽語復健機構、術後 復健期程,或欲放棄補助資格,應陳報本局同意。未經同意而變更者,須繳回補 助款項。 (三)切結書正本回執聯申請人應先行交給開立術後復健計畫之醫療院所或聽語復健機 構,俟申請人進行術後復健時,始將回執聯寄至本局確認。
  • 五、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申請規定: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領有本市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接受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滿三年,有更換耗材需求者 。 (二)補助項目: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及耳勾等項目 。各項耗材須整批一次提出申請,除十二歲以下兒童耗材使用最低年限為一年, 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本項耗材補助不計入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 項次計算。 (三)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一萬元。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最高補助八千元。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應備文件親自、郵寄(以郵戳為憑)、委託申辦 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 知申請人,申請人始可於時效內購置。 2.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醫師開立之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診斷證明書,證明手術已滿三年(第二次之 後申請可免附)。 (3)其他相關文件。 (五)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1.請款程序:申請人填具請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經審核無誤後 ,由本局核撥補助款項,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2.應備文件: (1)請款書正本。 (2)核定公文影本。 (3)核定公文日起六個月內購置耗材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4)領據正本。 (5)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 (6)購置耗材之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 必要資訊)。
  • 六、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輔具購置及使用之情形,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 料申請本補助者,本局不予補助或對已撥付款項進行追繳,並得對申請人停止補助一至 三年;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七、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八、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補助額度或預算經費用罄,經本局公 告後不再受理申請。
  • 九、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頒訂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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