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人工電子耳補助申請規定: (一)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方得申請: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 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2.優耳聽力劣於90 dBHL,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三個月,效果不佳者,雙耳聽力劣於110 dBHL者, 不在此限。 (2)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或曾配戴助聽器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 且中斷期間不超過五年者。 (3)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確認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 且無其他手術禁忌。 (二)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四十五萬元。一般戶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每人終生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程序:申請人需先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診斷及聽語治療師團 隊評估後,檢附以下應備文件親自、郵寄(以郵戳為憑)、委託申辦方式向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簡稱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並得 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手術醫療院所與聽語 術後復健機構。 2.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最近三個月內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之耳鼻喉科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內容應詳述優、劣耳聽力損害程度,數值以dBHL單位標明)。 (3)術前狀況評估:由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聽力檢查師、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心智科醫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聯合開立,內容應載明申請人術前狀況 ,包括聽能復健效果、聽力障礙病史、耳蝸完整性及植入人工電子耳之必要 性與預期成效,或家庭動力與資源,或個案心智狀況等。已植入人工電子耳 者,須另載明手術施行日期。 (4)術後復健計畫:申請人尚未植入人工電子耳者,應請醫療院所或聽語復健單 位規劃術後復健計畫,並於手術後確實依計畫進行聽語復健。 (5)切結書正本(回執聯免填)。 (6)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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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538926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5年7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