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機關:本局,負責督導執行機關辦理測量助理公開甄選相關作 業。 (二)執行機關:由本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本局土地開發總隊、本市古亭 地政事務所、本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本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本市松 山地政事務所、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依序輪流辦理測量助理公開甄 選作業。 (三)協辦機關:非當年度執行機關之本局所屬所、隊。
- 四、測量助理公開甄選作業原則如下,但甄試簡章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一)分為筆試、體能測驗及術科考試等階段辦理。 (二)筆試成績依序排名,擇優參加體能測驗;體能測驗合格者,始能參 加術科考試。 (三)各階段成績依其占分比例加總為甄試總成績,擇優錄取。 (四)錄取人員其候用期間依甄試簡章規定辦理,屆時未經通知分發者, 喪失錄取資格。 (五)應考人報名資格分為「一般身分」及「特定身分」,以「特定身分 」資格報名者,各階段成績均以加分百分之十計算,各階段加分後 超過滿分者,以滿分計。 (六)如甄試總成績相同時,依術科考試、筆試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倘 前揭各項成績均相同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排名次序。 前項第五款所稱「特定身分」指符合臺北市政府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 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之人員。
- 六、調查需用員額數 執行機關彙整本局及所屬所隊測量助理需用人員人數。
- 十一、公告及宣導甄試資訊 (一)甄試資訊由委託單位公告;未公告前,簡章及題庫應予保密。 (二)甄試資訊經委託單位公告後,本局及所屬所隊應配合於機關網站 發布相關公告消息並配合宣導。 (三)執行機關發布新聞稿,並製作宣傳資料函送本府觀光傳播局協助 宣導。
- 十二、確定報名工作人員及參與教育訓練 (一)執行機關依委託單位所需名額及工作項目,協調主、協辦機關分 配確認後提供予委託單位。 (二)報名工作人員由各機關編制內職員擔任。 (三)執行機關依委託單位通知之訓練時間及地點,轉知報名工作人員 參加教育訓練。
- 十六、確定筆試監試人員及參與教育訓練 (一)執行機關依委託單位所需名額及工作項目,協調主、協辦機關分 配確認後提供予委託單位。 (二)筆試監試人員由各機關編制內職員擔任。 (三)執行機關依委託單位通知之訓練時間及地點,轉知筆試監試人員 參加教育訓練。
- 十七、筆試命題人員入闈 (一)本局及所屬所隊各提供建議命題人員二名,由執行機關彙整名單 簽陳本局局長圈選三名擔任,並將名單送委託單位。 (二)命題人員名單於筆試辦理完成前應予保密。 (三)命題人員依委託單位通知之日期入闈,辦理命題。
- 二十、確認術科考試工作人員、儀器及辦理教育訓練 (一)術科考試工作人員包括督導人員、監試人員、引導人員及支援人 員,所需名額由執行機關統籌分配。 (二)監試人員由各機關編制內職員擔任。 (三)術科考試所需儀器,由執行機關協調各機關支援借用。 (四)術科考試教育訓練由執行機關規劃辦理。
- 二十三、辦理體能測驗及術科考試 考試當日考場應辦理事項依體能測驗及術科考試工作手冊規定辦 理,由執行機關統籌工作人員調度。
- 二十四、公告錄取人員 主辦機關經委託單位榜示並提供錄取人員資料後,函請所屬所隊 刊登錄取人員榜單至所屬機關網站。
- 二十五、錄取人員分發及進用 (一)各機關有缺額時,應於出缺日期前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辦 理,再通知主辦機關辦理分發。 (二)主辦機關收到前款通知後,按各機關出缺日期順序,由錄取人 員依名次順序通知分發進用,倘出缺日期相同時,則依通知主 辦機關辦理分發時間順序辦理。 (三)各機關於實際出缺後始通知主辦機關辦理分發者,由主辦機關 逕為辦理分發。 (四)各用人機關應於分發後,通知錄取人員進用日期,並請錄取人 員自進用通知送達次日或通知書所載進用日期起算十日(含例 假日)內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資格,不再進用。
- 二十六、檢討與交接 主辦機關召開會議檢討辦理情形,並於會議中決定下次辦理甄試 期程及與下次執行機關辦理業務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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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測字第1146030081號函修正全文26點;並自114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