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精神 科醫師)。 (二)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 (三)教育行政人員 (四)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 (五)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 (六)家長代表。 (七)學生代表。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為 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 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學生代表因故未具高級中學以下學校 學籍或未在學者,由召集人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 為止。 前項委員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 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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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4312173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4年12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