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123002258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溯自112年2月1日起生效
  • 三、本補助申請資格及補助條件: (一)申請資格:符合下列規定之原住民兒童(以下簡稱兒童),由 父母一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申請本補助 1.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國民小學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3.實際就托於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或機構,其收托兒童應 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衛生福利部所 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之收托年齡及收托人數。 (二)補助條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一年 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申請兒童未滿二歲者,不在 此限。 2.前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其 計算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或被扶 養人之直系血親;另有關家庭成員具有工作能力認定及工作 收入計算基準,參照社會救助法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