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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53013102號函修正第1、2、4點條文;並溯自115年3月2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諮詢各界意見、協助推展館務、強化專業形象, 特設置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本館就關心二二八事件之受難者家屬、社 會賢達、專家學者、機關代表等遴聘之,另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因故改聘 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全體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一至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本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 議,議案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供館方參考辦理。 委員不同意見,得應委員之要求於會議紀錄中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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