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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臺北巿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0303789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溯及自110年10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 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 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 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 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 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 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 請者須為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 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 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 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五)「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限於本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六)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 請。
  •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 、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 案申請。 (二)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 或捐助人之組織所主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 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三)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 申請。 (四)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五)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 畫總預算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 四、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同一申請人或不同申請人提出多案 申請;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一)常態二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1.專業藝文類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 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 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申請項目包 括:創作、演出 /映演、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 影音製作、研習推廣、研習進修、營運扶植、其他。各類藝 術類型屬性及內容如附表一。 2.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研習推廣、文化生活 紀錄、文化調查、文化空間美化、其他。 3.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 活動、文化生活紀錄、其他。凡身心障礙者、老人、青少年 、兒童、性別、客家、新移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 民族之各類型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 術領域有所提昇者,均屬之。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 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 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 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 /映演、 展覽、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進修、其他;另本 款專指於國外辦理之計畫,如為邀請國外藝文團體或個人至國 內進行展演等計畫,應依前款辦理。
  • 五、補助件數、申請件數及項目限制如下: (一)常態二期: 1.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二件。 3.「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4.「演出 /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 ,須為該計畫之主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音樂類「 演出 /映演」除獨奏(獨唱)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 須以團體提出申請。 5.專業藝文類「展覽」項目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 策展人或參展人。 6.「影音製作」項目,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公共電 視委製之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 7.專業藝文類「研討會」、社區文化類「研習推廣」、「藝文 活動」、「文化空間美化」項目須以團體提出申請;專業藝 文類「影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 8.已獲本局傑出演藝團隊或館所營運補助者,不得申請「營運 扶植」項目。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 1.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補助二件。
  • 六、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其他用途。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且不 得用於支付獎金。 (四)維護費原則以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始得報支,若有因補助計 畫執行所產生之必要維護費用,得經本局審核通過後予以報支 。 (五)「營運扶植」項目係補助團隊為推動年度展演計畫所需之固定 成本,包括行政人員薪資、水電費、電信費、排練費、保險費 、事務設備租借費及維護費、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不包括設 備採購及空間修繕費用。若以進駐空間之租金據以核銷者,須 檢附該空間相關土管、建管、公安消防等合法證明文件。 (六)「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以補助出國人員相關支出為 原則。 (七)補助款之核銷金額上限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原則上應依相 關規定辦理。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 等應依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若因計畫之性質內容,報支金額需高 於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之標準,須說明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並經 本局審核評估通過後,予以報支(如附表二)。 (八)補助案之執行若因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 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計畫取消無法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前 期已執行產生之經費核定補助款,其核定方式及相關內容另行 於本局網站公告。
  • 七、申請時間、計畫執行時間如下: (一)常態二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如 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以後之 計畫,並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營運扶植」 、「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僅限於第一期受理申請 ;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可提出二年計畫。 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如遇 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以後之計 畫,並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 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二月一日至三月十日止(如遇 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3.第三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五月一日至六月十日止(如遇 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4.第四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八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止(如遇 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5.若計畫確實無法於上揭四期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得由申請 者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不受上述申請時間之 限制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併入當期或下一期審 查。惟至少必須於計畫辦理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且最遲須於 每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為配合本局年度審查作業) 。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 知第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 補助款,並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三)緊急重要申請: 申請案如確實無法於上揭申請時間提出申請(含常態及兩岸 / 國際文化交流),為臨時緊急發生(即屬「緊急」),且該計 畫內容具有重大性(即屬「重要」),所指重大性係指計畫內 容主題涉及國內藝文界重要人事物,或符合本市重要文化政策 推動,或對文化交流具重大貢獻等,非屬一般性、聯誼性或經 常性辦理之活動或出國計畫;申請者得檢具足資證明「緊急」 暨「重要」之相關文件(兩者需兼備),由本局初審認定符合 申請要件後,視實際狀況需要,邀集二至三名相關領域之學者 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 第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 款,並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四)申請案之執行期程若因實際情形必須跨年度辦理,得提出跨年 度計畫,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惟計畫執行完畢日最遲至次年度 三月三十一日止。
  • 八、送件方式如下: 申請者須於計畫辦理前提出申請,以線上或紙本申請方式送件(兩者 擇一): (一)線上申請: 1.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以下稱市民服務大平台, 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 申請書表及附件(影音資料附件若為光碟,請另行寄送至本 局),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 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 操作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紙本送件: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應 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受理),申請案書表一式一 份,以單面印刷,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 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 套請書明「○○年度第○期藝文補助申請案」或「○○年度第 ○期『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案」,以下列方 式投送: 1.掛號郵寄(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臺北市信義區市 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 寄送者以郵戳時間為憑,以郵局便利包、i郵箱寄送者以寄 件執據時間為憑,不得因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 局之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 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九、評審與審查如下: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 過初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或 其他方式通知;複審依類型予以分組,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 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類型補助審查重點(如附表三)進行 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常態申請之補助對象以本市市民或在本市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且舉辦地點在本市或以本市為主題之計畫為優先。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申請「營運扶植」可提出二年計畫,由複審會議委員決議補助 年度及補助金額。 (六)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七)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 並於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 十、撥款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撥款方式: 1.未達十萬元採事後撥款,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 宜後一次撥付。 2.十萬元(含)以上分二期撥付,核定補助款後事先撥付百分 之五十,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撥付百分之 五十。 3.若遇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不可抗力之 事由,本局得調整撥款方式,撥款方式另行於本局網站公告 。 (二)獲「營運扶植」二年補助者,補助款採分年度撥付方式,第二 年補助款須待第一年計畫完成結案事宜,且補助款預算經議會 審議通過後始撥付。 (三)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並請依「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每年度二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 單,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事宜,惟獲 「創作」、「營運扶植」、「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 項目補助之計畫於每年度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執 行完畢者,須提前於每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結案事宜;請 檢送成果資料、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或佐證資料,及本 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結案報告撰寫之格式及須檢附 之資料請詳見本局網站「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結案報 告書格式」。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 (停權起算日以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逾期超過二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撤銷或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送 件。 (三)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實際支出縮減超過原計畫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未依計畫 內容執行且情節重大、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者,本局將送 結案審核會議或進行書面審查。 (四)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 者,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 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七)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 入結案。 (八)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局 審查支出憑證時若有疑義,得請受補助者提出佐證資料;若 無法提出,則該張支出憑證無法據以核銷。 (九)有關結案核銷之相關規定及報支標準如附表二。
  • 十二、申請計畫變更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 更(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 前於市民服務大平台或函報本局提出申請,但以一次為限, 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 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二)以下變更情形得免通知本局同意: 1.演出曲目、劇碼、舞碼變更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2.非主要演出(演奏)人員變更人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3.展出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4.創作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五分之一以上。 (三)多場次之活動若所有場次無法一次確認,得以電話或電子郵 件方式先行告知本局變動部分,待全部場次確認後始於市民 服務大平台或函報本局辦理一次變更,惟仍需於最後一場次 辦理至少十日前提出申請。 (四)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本局得請委員進行書面審核,或依 縮減比例收回部分補助款;或本局考量特殊狀況,得於結案 後送結案審核會議。
  • 十三、評鑑與考核如下: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 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 審委員以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同仁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 (二)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藝文 補助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二週前,將活動通知以電子 郵件或郵寄方式寄發至本局;若為憑票入場之活動,應提供 四張票券(含節目單),於活動當日將票券寄放於服務台或 郵寄至本局;以利本局進行考核。「兩岸/國際文化交流」 得免寄發活動通知。 (四)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 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 護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 請依相關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六)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或依本須知第十六點規定 辦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之百分之七十 3.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 4.未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5.未於活動二週前提供活動通知,或未提供票券(或邀請函 )。 6.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提出申請。 7.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 8.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9.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 10.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一)為促進知識分享及經驗交流分享,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安排 之座談會、公開閱覽及發表等。 (二)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將本 局列為贊助單位。本局Logo如下: (請參閱附件)
  • 十五、著作權約定暨保障如下: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 屬於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 之使用外,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 第三人之閱覽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之成果資料中, 計畫成效表、照片、圖片及影音檔自計畫執行結束次日起三 年內,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傳輸及播送。 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 上述權利。
  • 十六、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 停權一至二年處分: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 十七、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 細則」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十日內向本局以書面 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十八、本須知所須之補助款係由本局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預算用罄後即 不再受理申請。
  • 十九、應檢附之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者請詳讀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填寫之文件(如附 表四),表格十「年度營運計畫表」(申請「營運扶植」項 目專用)及表格十五、表格十六「實施計畫表」頁數以十五 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五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以移除 。線上申請者將申請書表檔案上傳至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 紙本送件者以A4紙張、直向方式印出申請書表(單面印刷) 。 (二)常態申請通知補件須於七日內補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申 請通知補件須於五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本局原則上不予 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 本局寄還。 (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 意遵守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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