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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97)北市東人字第09761590100號函修正發布第1、5、16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所屬員工及洽公民眾免於性 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 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五、本處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02)2651-5482 申訴專用傳真:(02)2653-7769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16282@trts.dorts.gov.tw
  •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覆: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知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迴避之委員參予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 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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