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所屬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 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民眾…等)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 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員工或求 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 三、本處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 ,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 治措施。
- 四、本處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中,合理規 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98)北市東人字第09860383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