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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105)北市東人字第10560120200號函修正發布第5、14點條文
  • 五、本處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收件地址及單位: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265號2樓人事室 專線電話:02-26515482 傳真電話:02-26538799 電子信箱:edpo-cosh@dorts.gov.taipei
  • 十四、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 答 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 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 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 法律或其他必要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 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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