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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0530154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8、11點條文;刪除第12點條文;並自105年3月25日起施行
  • 四、申請期間:每年 1月 1日至11月30日或於申請期間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即終止,由聯合 醫院及本會公告,後續申請者請至聯合醫院及各區公所登記候補事宜。
  • 八、檢附證件: (一)符合本計畫三、補助對象資格之原住民:應提出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資料, 供聯合醫院審查。 (二)假牙診治計畫裝設完成,聯合醫院應於每年12月 5日前檢具申請資料清冊,隨附 診斷證明影本、證明資料及粘貼憑證收據向本會辦理核銷。 (三)自行申請者,請詳閱附件二申請流程圖,並備齊附件三、四及相關應備文件送至 本會辦理申請,如申請表件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 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退回其申請案。 (四)自行申請者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應於 1個月內進行治療,待治療完成後 7日內 ,應備齊申請表、本會核定函影本、正本收據及印領清單等資料送至本會辦理核 撥,如未於 1個月內進行治療或治療完後未於 7日內將資料送至本會、申請表件 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等,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 補正、提供或進行者,應撤銷其資格,不予補助。
  • 十一、經費來源:本會每年度預算原住民社會福利業務–獎補助及損失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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