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405514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肆、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設置老人活動據點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可提供非違建房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50平方公尺(約15坪)之場地空間 (限地上樓層),並可容納20人以上活動(以長者優先使用)。 2.每週至少開放 2個時段辦理「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每時段至 少 2小時,不得集中於同一天;若加開第三個以上時段需以提供長者活動 為優先。 3.由專人帶領辦理長者「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時段至少 2時段且 達總開放時段 1/2以上;惟只開放 2時段之單位 2時段皆須辦理「健康促 進」或「文康休閒」活動。 (二)補助原則: 1.已申請衛生福利部「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計畫」之單位,不得以同一案 件或同一據點位址重複提出申請。 2.一般性老人活動據點,每案計畫至多補助25萬元。 (三)補助標準: 1.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如:休閒康樂設備、健身器材設備、圖書設備或 預計開課課程之相關設備等,詳如補助設備參考表,申請單位需於計畫書 中敘明用途,新開辦據點設備費每案至多補助10萬元,延續性據點充實設 備費每案至多補助 5萬元,依核定項目每項最高補助70%(自籌款30%) ,惟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准之額度;已核准補助之設備(含辦理社區照顧關 懷據點已由衛生福利部補助之設備), 3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但使用期 限在 3年以上者,需不堪使用之情況下方可申請。 2.場地使用費(如:水電費、場地租金、清潔費、公共意外責任險),每案 計畫依開放時段至多補助15萬元,申請單位須註明申請項目。
    補助項目 開放時段/ 活動辦理時段 補助上限
    場地使用費,如: 水電費、場地租金 、清潔費、公共意 外責任險(每案計 畫至多補助 3,000 元) 每週開放 2個時段 一年至多補助 8萬元
    每週開放 3-4個時段 一年至多補助10萬元
    每週開放 5-7個時段 一年至多補助12萬元
    每週開放 8個時段(含以 上) 一年至多補助15萬元
    3.書報雜誌費、文宣費(不含講義印製),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1萬 2,000元 。 4.茶水費,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3,000元。如有每月配合據點活動固定辦理長 輩共餐者,每案至多補助 1萬元。 5.講師鐘點費: (1)課程內容以長者需求為主,一般課程每班招生人數達60歲以上長者 15 人方可開班(電腦班10人),本局核定之課程若實際上課人數未達上述 招生人數 80%者(一般課程12人,電腦班 8人),申請單位依比例核銷 核定之講師鐘點費;另電腦班若因場地設備限制無法達成上述開班人數 ,請於申請計畫書中敘明原因,並依本局核定為準。 (2)課程需每週至少辦理 1次,並持續開課達12週以上,課程講師鐘點費每 小時補助 500元(內聘折半),每班每次以 2小時為原則,每案計畫至 多補助10萬元。 (3)專題講座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 800元(內聘折半),每月以 3次為限 ,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3萬 8,400元,且講座主題內容至少需包含健康促 進資源整合 3大核心主題各 2小時以上,已連續三年申辦理講座並完成 之單位, 3大核心主題得各辦理 1小時。 (4)講師鐘點費超過30分鐘、未滿 1小時者減半支給,申請單位應附補助班 級課程表及補助講座主題規劃表,課程及講座皆需於 104年12月11日( 星期五)前辦理完畢。 (5)課程及講座講師應以符合下列資格為原則: A.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老師。 B.相關機構推薦之專業人才。 C.對專門技能具有優良之素養與研究,曾開班授課或為相關社團之會員 ,並持有相關檢定資格或學經歷證明文件者。 二、政策性補助 (一)設置政策性老人活動據點 1.補助對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可提供非違建房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 100平方公尺(約30坪以上)之 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並可容納20人以上活動(以60歲以上之長者 優先),場地內並須設置休憩場所及所需之設施設備以供長者使用。 (2)以服務健康長者為主,並由專人帶領辦理「健康促進」及「文康休閒」 活動時段需達場地開放時段之 1/2。 (3)每週至少開放 4個時段,每時段至少 3小時, 1天至多 2個時段,含一 週至少開放一個全天( 2個時段),並提供「定點共餐」服務,共餐辦 理時間以午餐為原則,每次共餐人數需達10人以上;共餐方式得自行烹 煮,如採外燴仍須由據點自行配膳。 (4)所提供服務之里別尚未設置政策性補助據點,優先補助。 2.補助原則: (1)設置政策性老人活動據點,每案至多補助65萬元,補助據點經本局審核 後納為輔導之據點,經費補助須視實際辦理情形及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而 調整之。 (2)已申請衛生福利部「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計畫」之單位,相同補助項 目本局不予重複補助。 (3)場地使用費補助額度依每週開放時段按比例核定,業務費補助額度依每 週辦理活動時段按比例核定,如下表;惟實際補助額度仍需依本局召開 方案審查會議結果為定。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設備費:以設置日間老人活動據點所需設備為主,餘比照一般性補助項 目,申請單位需於計畫書中敘明用途,新開辦政策性老人活動據點設備 費每案至多補助10萬元,延續性據點充實設備費每案至多補助 5萬元, 依核定項目每項最高補助70%(自籌款30%),惟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准 之額度;已核准補助之設備(含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已由衛生福利部 補助之設備),相同設備 3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惟使用期限在 3年以 上者,需不堪使用之情況下方可申請。 (2)場地使用費(如:水電費、場地租金、清潔費、公共意外責任險):每 案計畫依開放時段至多補助15萬元,申請單位須註明申請項目。
    補助項目 開放時段/ 活動辦理時段 補助上限
    場地使用費,如: 水電費、場地租金 、清潔費、公共意 外責任險(每案計 畫至多補助 3,000 元) 每週開放 4個時段,含每 週至少開放 1個全天。 一年至多補助10萬 元
    每週開放 5-7個時段,含 每週至少開放 2個全天。 一年至多補助12萬 元
    每週開放 8個時段(含以 上),含每週至少開放 3 個全天以上。 一年至多補助15萬 元
    (3)業務費:
    業務費: 書報雜誌費、瓦斯 費、文具費、茶水 費、文宣費(不含 講義印製)、雜支 (每案計畫至多補 助新臺幣 6,000元 整) 每週活動辦理 2-4個時段 ,含每週至少開放 1個全 天。 一年至多補助 3萬 元
    每週活動辦理 5-7個時段 ,含每週至少開放 2個全 天。 一年至多補助 4萬 2,000元
    每週活動辦理 8個時段( 含以上),含每週至少開 放 3個全天以上。 一年至多補助 5萬 4,000元
    (4)講師鐘點費:同一般性補助標準。 (5)志工餐點交通補助代金:每一時段每名志工補助 110元(至少服務 3小 時),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5萬 7,200元。 (6)食材費:至多補助12萬元,據點辦理共餐時對中(低)收入戶之長者應 免收費。 (7)兼職人事費:單位需每週辦理兩次以上共餐及健康促進活動且每次共餐 人數達10人以上,並具備到宅關懷訪視服務,個案服務量須至少15名長 者以上。 申請單位得於下列之行政助理員、餐飲規劃師及專業人員中擇二申請: A.行政助理員:每小時補助 133元,每案補助 1名,至多補助20萬7,48 0 元,該員須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參與 104年度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 至少16小時據點教育訓練,協助據點辦理行政作業、關懷訪視、志工 督導,並協助據點評鑑作業。 B.餐飲規劃師:每小時補助 133元,每案補助 1名,至多補助20萬7,48 0 元,該員須持有營養師執照或丙級廚師執照(丙級中 /西餐烹調技 術士),或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參與 104年度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 少16小時。 C.專業人員: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者或曾擔任本市老人活動據點專業 輔導人員達 2年以上,每小時補助 153元,每案補助 1名,至多補助 23萬 8,680元,並須符合以下規劃: (a)須擬定據點課程、活動,妥善管理志工及適當分組,召開志工會議 及工作檢討會,針對長者每年規劃至少一種創新服務方案或團體工 作。 (b)於關懷訪視服務中,結合個案管理概念,協助長者個案資料之建檔 、並針對低 .中、高危機長者提供適切服務及資源連結,並提供專 業社工服務,每年須轉介至少 3名個案至相關單位。 (8)勞健保補貼:行政助理員至多補助 2萬 6,592元;餐飲規劃師至多補助 2 萬 6,592元;專業人員每名至多補助 2萬 8,968元。 (二)據點創新提案 1.補助對象及條件: (1)每週開放時段達五時段以上,且行政與經營穩定之單位。 (2)經評估該提案符合老人活動據點設置目的,成果具有延續性且可被據點 成員所共享。 2.說明: 為鼓勵申請單位深化服務品質,激發創意發展據點特色,以增加成員凝聚 力並利於據點永續發展,補助主題如下: (1)長青力開發。 (2)社區協力陪伴。 (3)家庭與代間:如家庭支持互動、祖孫代間活動等,須為系列活動或以固 定頻率辦理之活動(如同時為本局育兒友善園補助單位,可結合辦理代 間活動)。 (4)空間規劃及形象經營 (如涉及空間改造或社區總體營造,需邀集室內 設計師、社區規劃師等專業團體參與規劃設計;涉及環境、形象、空間 改造者,需應用本局識別意象標誌)。 (5)田園城市提案:含老人種菜體驗課程、園藝課程、據點綠化總體營造等 。 (6)老人共餐:限申請講師鐘點費、食材費及志工費,比照政策性補助標準 ,共餐長者須達10人,每月須辦理共餐至少 2次;已申請共餐相關補助 之據點,本局不重複補助。 (7)其他創新提案:如老人體適能、長者生命回顧、提高社區男性長者參與 據點意願等創新方案。 3.補助額度及原則: (1)每案至多補助10萬元,項目以創新方案實際所需項目為準。 (2)創新方案須提報服務成果,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 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同一據點每年限申請 2案;同一計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本局不再 重複補助。 (三)校園據點 1.說明: 為解決本市室內場地常遭遇之空間匱乏問題並活化校園低度使用空間,鼓 勵校園將空餘教室做為祖孫共學之空間,整合並利用校園特有相關資源, 以提供區域內之長者更舒適活動場所及多元豐富的服務內容。 2.補助對象及條件: (1)臺北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及民間單位(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性法人、 機構或團體,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且申請補助項目與該單位設立宗旨 相符者),兩者須結合共同辦理,並由其一單位提出申請。 (2)校園內有空餘教室或空間,可於週一至週五白天開放者,且該場地需位 於地上樓層、設有無障礙設施或有替代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 (3)以祖孫共學為目標,參與之長者須為該校學童之直系親屬,每週至少開 放 2個半天辦理老人「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並於活動前或 後辦理老人共餐。 (4)開設適宜長者創意學習、代間活動等相關課程,並固定辦理代間教育活 動,全年須辦理 3大核心主題講座各 2小時以上。 3.補助項目及原則: (1)場地使用費、講師鐘點費、專題講座講師鐘點費、業務費、志工餐點交 通補助代金及食材費補助標準比照政策性補助設置老人活動據點。 (2)人事費─校園據點經理人:每 4處校園據點得聯合申請 1名校園據點經 理人,每月補助 3萬 3,000元,該員須為大專畢業,辦理祖孫共學行政 事務、安排據點課程及師資、志願服務課程與教育訓練、開拓學校成立 校園據點、協助學校辦理據點事宜、招募志工、製作成果報告。採聯合 申請方式者,如據點開放時段高於 2時段,將依政策性補助老人活動據 點補助兼職專業人員費用加給補助。個別校園據點申請人事費者,補助 標準比照政策性老人活動據點補助兼職專業人員費用。 (3)宣傳活動費:辦理校園據點說明會或成果發表會,補助活動海報、簡章 、餐點、場地及器材租借費用。 (4)本項補助以專案方式辦理,本局將針對申請計畫個別審查。相同項目已 申請其他方案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據點各項服務,應給予中(低)收入戶長者優惠,並於申請補助計 畫書中敘明優惠方式。
  • 伍、申請方式及計畫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及政策性「設置老人政策性補助據點」補助:第一階段申請時間 為 104年 1月23日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 104年 5月 4日至 104年 5月15 日;本局得依經費核定情形視需要另行公告第三階段申請時間。 (二)「據點創新提案」補助:請於執行前 2個月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時間為 104 年 8月31日,申請單位需於 104年12月11日前執行完畢,本局得於本計畫經 費用罄時即時停止受理申請及辦理停止公告。 (三)「校園據點」補助:同「(一) 一般性補助及政策性「設置老人政策性補 助據點」補助」。 (四)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截止日前送達或寄達本局老人福利科,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北區 2樓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 )轉6967,逾期恕難受理。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5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全者不 予受理。 三、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追溯至申請月另同一案件 不得於不同申請階段提出申請。 四、若本方案經費已用罄,本局得隨即辦理停止公告。 五、本申請補助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 104年12月31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