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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405569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參、補助對象條件、補助原則、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申請單位場地空間及開放時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提供非違建合法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50平方公尺(約15坪)之場地 空間(申請新辦或延續性據點變更辦理地點限地上樓層),約可容納 20~30 位以上長者活動。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 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二)每一關懷據點於每週至少開放 3個時段(每時段至少 2小時)予長者使用或 辦理健康促進相關活動。 二、一般性補助 (一)參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4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 及基準肆、老人福利、十一、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一)、補助對象、 (二)、補助原則及(三)、補助項目及標準等相關規定。 (二)申請單位所提服務之里別如尚未設置關懷據點且申請額度未滿,得申請設置 新據點。 (三)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如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等項目,應編列20%以上之 自籌款;申請設施設備費,應編列30%以上之自籌款。 三、政策性補助─辦理共餐 (一)補助對象: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補助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新申 請為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單位。 (二)補助條件: 1.申請單位每次提供至少10名60歲以上長者共餐,每週 1次(含)以上,以 供應午餐為原則,每次共餐前或後辦理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 2.共餐方式得以據點自行烹煮為主,如採外燴仍須由據點自行配膳,餐食來 源可結合各式資源。 (三)補助原則: 1.每案計畫至多補助新台幣50萬元整,經本局審核後納為輔導之據點,經費 補助須視實際辦理情形及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而調整之。 2.已申請本局「老人活動據點方案計畫」之單位,不得以同一案件或同一據 點位址重複提出申請。 3.申請單位申請設施設備費,應編列30%以上之自籌款。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1.設施設備費: (1)開辦設施設備費: 104年新成立且未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 經費者,每據點最高10萬元整,需有專人負責保管設備, 105年未賡續 辦理或辦理未滿 3年有停辦情形者,應歸還本局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 (2)充實設施設備費: 103年12月31日前設置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者,每案 最多 5萬元整,需有專人負責保管設備, 105年未賡續辦理或辦理未滿 3 年有停辦情形者,應歸還本局補助之設施設備。 2.食堂幫手: (1)共餐人數每10人補助 1人,每人每次補助 110元。(共餐人數以申請時 所附共餐名冊為準)。 (2)食堂幫手應協助備餐、打菜、引導、餐後收拾等工作,65歲以上志工每 次額外補助長青加給50元。 3.講師鐘點費: (1)共餐前或後辦理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例行性宗教性活動除外), 得申請本項補助。 (2)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 800元整(內聘折半),主題內容至少需 包含健康促進資源整合 3大核心主題各 2小時以上,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新臺幣 3萬 8,400元整。 (3)講師鐘點費超過30分鐘、未滿 1小時者減半支給,申請單位應附補助講 座主題規劃表,並於 104年12月11日(星期五)前辦理完畢。 4.食材費:請檢附用餐長者名冊,每案至多補助12萬元。 5.人事費: (1)補助條件: 103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成績為優等以上,每週至少提 供 2次以上共餐。 (2)補助項目及標準: A.餐飲規劃師:持有營養師執照或丙級廚師執照(丙級中西餐技術士) ,或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參與 104年度餐飲服務或據點相關之教育訓 練至少16小時者。每案補助 1名,每小時補助 133元(每次至多以 6 小時計),至多補助新臺幣20萬 7,480元,勞健保補助每案上限 2萬 6,592 元。需具備服務流程規劃、餐食設計、志工督導能力,協助本 局行政配合事項。 B.專業人員: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者或曾擔任本市老人活動據點專業 輔導人員達 2年以上,每小時補助 153元,每案補助 1名,至多補助 新臺幣23萬 8,680元,勞健保補助每案上限 2萬 8,968元,並須符合 以下規劃:(a.)須擬定據點課程、活動,活動時段須達開放時段1/ 2 ,妥善管理志工及適當分組,召開志工會議及工作檢討會,針對長 者每年規劃至少一種創新服務方案。(b.)於關懷訪視服務中,結合 個案管理概念,協助長者個案資料之建檔、並針對低、中、高危機長 者提供適切服務及資源連結,並提供專業社工服務,每年須轉介老人 服務中心或長期照顧中心等相關單位至少 3名個案。 四、政策性補助─房屋租金補貼 (一)補助對象: 1.103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成績為優等者。 2.場地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該場地已投保並有保單得供確認,得不 重複投保) (二)補助原則:依實際使用空間、開放時段補助租金,每月上限 1萬元整,整年 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 五、政策性補助─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 (一)補助對象及條件: 1.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委託之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工作項目 含輔導及開拓老人活動據點業務者),或經衛生福利部核定且連續 3年評 鑑優等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2.辦理區域性或全市性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老人活動據點志工相關訓練及觀 摩(如:志工教育訓練、研習課程、據點參訪交流等活動,內容規劃可參 考附件19,不含聯繫會議、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 (二)補助額度及原則: 1.每案計畫至多補助10萬元,補助項目含講師鐘點費每小時 1,200元(內聘 折半)、文宣印刷費、活動材料費、場地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至外縣 市據點參訪)、保險費、誤餐費( 80/人)及雜支(每案計畫至高補助6, 000 元)。 2.每場活動參與單位數至少須達 5單位且參與人數須達40名以上,申請時需 檢附活動流程表、經費概算書、及講師學經歷等資料,惟實際服務效益未 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 80%,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 2案,且活動內容不得重複。 六、政策性補助─辦理據點成果展、其他創新提案 (一)補助對象: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委託之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 工作項目含輔導及開拓老人活動據點業務者),或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署核定且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二)補助原則: 1.據點成果展: (1)為展現各類型老人活動據點辦理成果,宣傳據點服務效益,鼓勵據點以 「家庭式參與」為核心精神,辦理據點動靜態成果展。 (2)成果展活動需呈現本市各類型老人活動據點識別意象,申請時須檢附活 動流程、經費概算,惟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 80%, 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旅遊(含健行)、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及節慶 (如端午節、 中秋節、父(母)親節等)性質活動不予補助。 (4)同一計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5)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 1案,核銷時須檢附成果照片。 2.其他創新提案: (1)為鼓勵據點發展特色,補助據點進行空間環境、形象經營、創新服務等 改造,期使據點提供長輩更舒適之環境,更多元之活動,以增加成員凝 聚力並利於據點永續發展。 (2)經評估該提案符合據點設置目的,服務成果具延續性且可被據點成員所 共享。 (3)補助主題如下: A.長青力開發 B.社區協力陪伴 C.家庭與代間:如家庭支持互動、祖孫代間活動等,須為系列活動或以 固定頻率辦理之活動(如同時為本局育兒友善園補助單位,可結合辦 理代間活動)。 D.空間規劃及形象經營 (如涉及空間改造或社區總體營造,需邀集室 內設計師、社區規劃師等專業團體參與規劃設計;涉及環境、形象、 空間改造者,需應用本局識別意象標誌) E.田園城市提案:含老人種菜體驗課程、園藝課程、據點綠化總體營造 等。 F.其他創新提案:如老人體適能、長者生命回顧、提高社區男性長者參 與據點意願等創新方案。 (4)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 2案,項目以不重複為原則。同一計畫已獲得其 他單位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核銷時須檢附成果照片。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據點成果展: (1)小型據點成果展: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50位,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新臺幣 3萬元。 (2)區域性據點成果展:結合申請單位外至少 3處據點(不限同一行政區) 辦理成果展,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 200人,每案計畫至多補助15 萬元。 (3)政策性補助辦理全市據點成果展:結合本局辦理全市性據點成果展,每 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 300人,須結合佈展活動廠商(含視覺設計、 場地佈置、活動流程規劃及推廣行銷等),每案至多80萬元整。 (4)補助項目含文宣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佈置費、誤餐費、講師費 、交通費(運送人員或器材)、宣導及雜支等項目。 2.其他創新提案: (1)每案補助上限10萬元。 (2)創新方案須提報服務成果,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 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補助項目以創新方案實際所需項目為準。
  • 伍、申請時間: 一、申請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相 關函釋規定辦理;經 103年度考核(評鑑)等第為優、甲等者,請於 104年 1 月23日前將申請表件送至本局(社區發展協會請先送區公所初審後再送本 局彙辦),俾利本局協助後續層轉補助事宜。 (二)共餐補助、房屋租金補助:第一階段申請時間為 104年 1月23日前,第二階 段申請時間為 104年 5月 4日至 104年 5月15日;政策性補助 ?共餐補助第 三階段,申請時間為 104年 9月 1日至 9月10日止,將視計畫所定時間與次 數按比例核定。若本計畫經費已用罄,本局得隨即停止受理申請及辦理停止 公告。 (三)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請於方案執行前 2個月送達本局(最遲請於 104 年 8月31日前送件)。 (四)補助辦理據點成果展:申請金額為10萬元以下者,最遲請於活動辦理前20個 工作天送達本局;申請金額大於10萬元以上者,至少於活動辦理前 2個月內 送達本局(最遲請於 104年 8月31日前送件)。 (五)其他創新提案:請於方案執行前 2個月送達本局(最遲請於 104年 9月10日 前送件)。 二、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申請時間前送(寄)達本局,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 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5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計畫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 1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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