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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76113460號令修正發布第1、7、8、10、11、13、15、17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 三、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 四、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五、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柒、本計畫各類型據點得提供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健康促進:定期辦理健康促進課程或活動,以改善長者健康狀況,並透過參加課程 或活動,使其生活豐富。 二、餐飲服務:辦理共餐得採自行烹煮、訂餐或外燴等方式,餐食來源可結合各式資源 。 三、電話問安:志工定期打電話給據點及社區長者了解其生活情形,必要時提供福利訊 息或轉介等服務。 四、關懷訪視:志工定期至服務區域之長者家中進行訪視,關心其生活。 五、日間托老:提供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等級 2(含)以上為輕度失能長 者日間托老服務。
  • 捌、場地空間: 一、提供非違建合法且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三十五平方公尺(約十坪)之場地空 間(限地上樓層),約可容納十五至二十位以上長者活動;辦理日間托老服務者應 至少達一百平方公尺(約三十坪)。 二、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 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新成立據點及加值方案辦理活動之場地須由本局派人場勘或由權管機關會勘評估無 虞後,方得提出申請計畫。
  • 拾、申請程序及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 (一)申請時間併同本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但補 助金額十萬元以下者,得於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制(最遲請 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送件)。 (二)配合政策推動申請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二、若本計畫當年度經費已用罄,本局得隨即公告停止受理。 三、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申請時間前送(寄)達本局,並於銀髮族方案補助平台 (以下簡稱補助平台)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七日 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單位依各申請階段期間提送計畫,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補助追溯至據點 服務起始月(第一階段申請至多可追溯至一月,第二階段申請至多可追溯至六月) 。 五、計畫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 拾壹、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須配合於本局補助平台填報(延續性據點應備文件已上傳至補助平 台且無更新者,無須再檢附。)。 (一)申請計畫書。 (二)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可資證明申請單位為 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 (三)章程、立案證書(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免附立案證 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及理(董)監事 名冊。 (四)場地照片至少八張,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逃生出口、場地空間擺設與隔 間等;惟申請據點若為本市區民活動中心或公民會館者可免附。 (五)申請人事費者,須附人事簡歷及相關學經歷證明。 二、注意事項: (一)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申請補助時應敘明預期效益,核銷時,亦應列明實際服務效益,以作為本補 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依據。 (三)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有關里辦公處申請之規定: (一)申請計畫書中所需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以里辦公處之圖記及里長印章為準。 (二)申請計畫書由區公所社會課受理及初審,再由區公所函轉本局。 (三)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之補助款未能直接撥付個人,將撥至本局, 再轉撥至區公所,由區公所交付里辦公處執行;補助款採先核銷後撥款,相 關細節依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不得與里辦公處相關補助重複,並簽立切結書,經查 獲違反前揭規定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三年。 (五)里辦公處所需之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可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依內部請購、 請款程序辦理,所需核銷表件依所屬區公所規定為核銷依據;所有憑證需由 區公所會計人員審查與核章,再送本局辦理核銷。
  • 拾參、核銷、督導、輔導與考核: 一、核銷: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核銷時應依「當年度臺北市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核銷注意事項」檢具 相關資料,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本局並得派員查核。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已核定之單位若實際效益未達預期效益百分八十,本局得依比例核銷核定補 助金額。 (五)每季辦理核銷,第一階段核銷(一月至三月之各項支出)請於四月三十日前 辦理。第二階段核銷(四月至六月之各項支出)請於七月三十日前辦理核銷 。第三階段核銷(七月至十月之各項支出)請於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本局 核定之設備費最遲須於本階段核銷完畢。第四階段核銷(十一月至十二月之 各項支出)請於十二月十二日前辦理。 (六)若單位經費代墊確有困難,得採按月核銷,於每月十五日前檢附前一個月單 據辦理核銷作業。 (七)核銷應備文件須配合於本局使用刷卡機電子簽到及補助平台。 (八)受補助單位經本局核定後,得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提出 預撥需求;經核准後得預撥核定總金額之半數,該筆金額所生孳息應於當年 度十二月二十四日時全數繳回。但新台幣三百元以下之孳息,無須繳回。 二、督導、輔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須受本局不定期檢核考查,並配合辦理相關事項,檢核結果 及配合情形將作為隔年補助款核定之依據: 1.每月確實紀錄服務情形,並於次月五日前至系統網站填報執行成果月報表 。 2.參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本局據點相關會議、聯繫會報、據點 觀摩及教育訓練等相關活動,以利未來政策規劃與推動。 3.配合本局相關網站辦理登錄據點基本資料、核銷等行政作業,安裝刷卡機 。 (二)補助之器材設備,應登錄財產目錄,並於適當位置貼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 一識別標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財產編號」等三種字樣。里 辦公處則列於區公所的物品財產目錄。 (三)各單位核定補助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若執行期間計畫內容有 特殊原因須調整或補助經費項目變動時,應事先敘明理由函報本局並經核准 後方可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之衍生收入,例如向長者收取費用之用途,申請單位應敘明處理 方式。 (五)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本局不追加補 助。 (六)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有虛報 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廢止受補助單位全部或一部之核定,要 求受補助單位將本局已核撥之款項繳回,遭廢止核定之單位自廢止日起三年 內本局不再受理其申請。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書寫訴願 書,以正本向本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 同意者,即應依本局處分辦理。 (七)已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局補助設施設備費之據點,營運未滿三年 有停辦情形者,其接受補助設施設備之經費應按未使用月份比例繳回本局, 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受補助單位管理。
  • 拾伍、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及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 拾柒、本計畫未盡事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 獎助作業要點」、「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臺 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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