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實施期程:自 108年 2月 1日至12月31日。
- 伍、評鑑對象: 一、法定評鑑: 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立許可,未有評鑑等第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 照顧機構。 二、提前評鑑: 106年及 107年度曾接受評鑑,且評鑑成績列為乙等者,得於 108年 2 月28日前申請提前評鑑。
- 陸、評鑑資料檢視範圍: 105年 7月起至 108年 6月止,但 106年 6月 3日前設立或變更負 責人者,檢視範圍自社會局核准設立日或變更日起至 108年 6月止。
- 捌、評鑑作業期程: 一、舉辦評鑑指標教育訓練、評鑑程序說明會及評鑑委員共識營。 二、進行實地考評: 108年 7至 8月辦理。 三、召開評鑑委員聯合評鑑審查會,確定評鑑結果及提供相關建議。 四、受理申復及提供評鑑結果成績複查。 五、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 六、公告評鑑結果,並辦理獎勵及確認需再予考評之機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83010847號令修正發布第4~6、8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