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實施期程:自 110年 1月 1日至12月31日。
- 伍、評鑑對象: 一、法定評鑑: 105年及 106年受評鑑之私立小型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以下稱機 構)。 二、提前評鑑: 107年至 108年度曾接受評鑑,且評鑑成績列為乙等之機構,得於 110 年 2月28日前申請提前評鑑。
- 陸、評鑑資料檢視範圍: 106年 7月起至 110年 6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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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老字第1093145655號令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