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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531136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一)除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資格外,申請本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 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一次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以下簡稱機 構)接受服務。各級政府主管機關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如下: 1.與本局簽訂契約並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 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護理人員法評鑑或考核合格之護理之家。 3.經各級主管機關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評鑑或考核合格 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精神復健機構。 4.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評鑑成績 符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規定之老人長 期照顧機構之長期照護型。 5.經本市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核准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幼兒 園。 6.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評鑑或考核合格之 本市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住宿式長照 機構)。 7.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評鑑乙等以上之榮譽國民之家(以 下簡稱榮民之家)。 (二)於前款第七目之榮民之家接受服務者,以年滿六十五歲且自費入住 類別為養護或失智者為限。 (三)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或失智照顧 型接受服務者,準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 。 (四)已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因原提 供服務之機構轉型為住宿式長照機構,視為繼續具有本補助之資格 ,並適用最有利於補助對象之規定。但其嗣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 助資格者,不再補助。
  •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為本人,本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其代理人(機構相關人員 不得擔任代理人)於本人入住機構或服務單位後,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須檢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相關證明文 件。 3.機構入住合約書或服務契約書。 4.於幼兒園接受服務者須檢附繳費收據。 5.於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長期照護型或本市住宿式長照 機構接受服務且有氣管插管、鼻胃插管、導尿插管或廔口留置( 含胃造廔口、膀胱造廔口及結腸造廔口)之管路處置之情形者, 須檢附三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但無管路處置者免附。 6.於本市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者須檢附醫師轉介單。 7.機構如屬最近一次考核合格者,應檢附經該主管機關考核合格之 相關證明文件。 (二)前款資料未備齊,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十五日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申請。
  • 八、本補助金額,由本局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 九、辦理本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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