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金額 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各補助申請案 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各類型補助金額如 下: (一)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以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公共藝術計畫: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 單一補助案最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補助預算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惟最終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六、申請補助之應檢附文件 本須知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請依據本局官網公告之公共藝 術補助申請書表辦理。申請者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 均不發還。申請文件資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本局 通知補正者,申請者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七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 逾期不予受理。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七、申請受理期間及交付方式 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並得視情形增加,申請者應於本局每年當期 公告受理日起三十日(日曆天)內,檢具應檢附文件以線上申請方式 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者於本府申請系統填寫相關資料並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 理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 而提出異議。 (二)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失 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八、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由 本局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遴選或邀請公共藝術領域相關專 業委員五名及本局代表二名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之代理人、輔佐人 者。 4.三年內與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有聘僱用關係者。 5.曾為本須知補助申請案(者)之證人、鑑定人者。 (三)審查標準 1.申請案之創新性、藝術性(百分之三十五)。 2.申請案之可行性、公共性及民眾參與性(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百分之 十五)。 4.申請案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出席委員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之個案總平均評分未達八十分者,視 為不通過,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倘有 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本局,經本局複核 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行政契約。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九、補助款之撥付與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本局採分期撥付方 式辦理。其中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 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 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 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 齊相關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三)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四)本須知補助經費項目不包含計畫主持人費、專職人員固定薪資、資 本設備購置等費用。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結案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日曆天)內(計畫於十一月 中旬後執行完成者,則應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執行成果資 料,包括全案成果報告書、受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畫預算總表、 實際支出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相關資料(一式二份)向本局辦理結 案;獲補助項目經費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辦理繳庫。 (二)受補助者結案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如實 際支出之配合款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者,受補助者應按比例繳回 補助款金額。 (三)受補助者就本補助案公共藝術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應於 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逾期繳交各階段應繳資料者,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 外,依規定列入考核紀錄並計點停權送件如下(起算日以規定繳交 期限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 十日(含十日)者,計罰一點。 2.逾期超過十一- 二十日(含二十日)者,計罰二點。 3.逾期超過二十一- 三十日(含三十日)者,計罰三點。 本案累計方式採當年度累進計算,累計十二點者,停權一次不得送 件;超過三十日經機關催辦兩次仍未繳交者,除依上述規定扣點計 罰外,並經專案討論後評估追回補助款。 (五)公有公共空間內之補助案作品若有延長設置期程或長久保留之需求 ,視其保留時間之處理方式如次,另有關長期保留作品(自作品設 置日完成起算超過一年以上)請參考其他配合事項: 延長作品設置期程(自作品設置完成日起算一年以內): 申請單位須於計畫內載明展期起迄日期,並於結案前檢附活動結束 後作品預計延長設置期程、作品物權歸屬切結書、管理維護計畫及 接管(認養)單位同意書等文件,始得申辦結案。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一、執行成果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於申請者辦理公共藝術計畫期間,本局得邀 請審查委員或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並會同本局人員,就補助 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進行執行成果考 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下列情形得列入執行成果考核之重要參考: 1.是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是否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 實際支出是否縮減超過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 3.是否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4.計畫變更是否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5.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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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53006740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5年1月30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30
115年01月22日令修正發布第4、6~8、9~11點條文,自115年01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