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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0300520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110年1月1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與美學 素養、美化都市公共空間及鼓勵藝術工作者發揮藝術創意辦理公共藝 術,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自然人、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及學校。
  • 三、執行地點 申請補助案所策劃之公共藝術計畫地點,以位於臺北市行政區域範圍 內,且以開放空間為限,倘有臨時性展演時,應依「臺北市臨時展演 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 四、補助金額 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各補助申請案 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申請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 分之一,且不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申請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一百萬以下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之限 制,惟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款限當年度執行完畢。 (二)同一公共藝術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補助,該計畫如已 同時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獲補助者,申請者應於申請 表中敘明。 (三)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得於本局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表 、計畫摘要表及公共藝術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同一申 請者申請本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 六、申請補助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書函。 (二)申請表(詳附件一)。 (三)計畫摘要表(詳附件二)。 (四)公共藝術計畫書:應以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 側裝訂方式,並建議計畫書頁碼為五十頁以內,且應包括下列 內容: 1.計畫理念與詳細執行內容。 2.民眾參與方式與效益。 3.計畫執行進度。 4.詳細經費預算(請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預算總表詳附件三 ),日常基本維護管理費用,得併入同一年度補助案之作品 預算項下執行,跨年度維管費用則納入自籌款項下執行。 5.參與創作者之簡介。 6.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執 行公共藝術計畫之實績及本局實地查核之結果。 7.展期起迄日期及預計延長或保留期程。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申請者為團體或法人者, 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學校者,應檢附其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前項之應檢附文件,其中申請表、計畫摘要表及證件影本應合併裝訂 ,一式二份;公共藝術計畫書,一式十份。 申請者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申請文件資 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本局通知補正者,申請者應 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七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 七、申請受理期間及交付方式 申請受理期間分為一年二期,申請者應於本局每年當期公告受理日起 三十日(日曆天)內,檢具應檢附文件以下列方式向本局提出: (一)掛號郵寄:臺北市市府路 1號 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 ,申請日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時間為準。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九 時至下午五時),送至臺北市市府路 1號 4樓西北區,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申請日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準。
  • 八、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 審由本局邀請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五名及本局代表二名 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 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之代理人、輔 佐人者。 4.三年內與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有聘僱用關係者 。 5.曾為本須知補助申請案(者)之證人、鑑定人者。 (三)審查標準 1.申請案之創新性、藝術性(百分之三十五)。 2.申請案之可行性、公共性及民眾參與性(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百 分之十五)。 4.申請案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出席委員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之個案總平均評分未達八十分者 ,視為不通過,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 倘有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本局,經 本局複核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行政契約(契約 範本詳附件四)。
  • 九、補助款之撥付與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本局採分期撥 付方式辦理。其中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 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 作、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 月內,檢齊相關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三)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結案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日曆天)內(計畫於十 一月中旬後執行完成者,則應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執 行成果資料,包括全案成果報告書、受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 畫預算總表、實際支出明細表(詳附件五)及本局指定之相關 資料(一式三份)向本局辦理結案;獲補助項目經費如有剩餘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辦理繳庫。 (二)受補助者結案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 如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者,受補助者應按 比例繳回補助款金額。 (三)受補助者就本補助案公共藝術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應於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逾期繳交各階段應繳資料者,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 意者外,依規定列入考核紀錄並計點停權送件如下(起算日以 規定繳交期限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 -十日(含十日)者,計罰一點。 2.逾期超過十一 -二十日(含二十日)者,計罰二點。 3.逾期超過二十一 -三十日(含三十日)者,計罰三點。 本案累計方式採當年度累進計算,累計十二點者,停權一次不 得送件;超過三十日經機關催辦兩次仍未繳交者,除依上述規 定扣點計罰外,並經專案討論後評估追回補助款。 (五)公有公共空間內之補助案作品若有延長設置期程或長久保留之 需求,視其保留時間之處理方式如次,另有關長期保留作品( 自作品設置日完成起算超過一年以上)請參考其他配合事項: 延長作品設置期程(自作品設置完成日起算一年以內): 申請單位須於計畫內載明展期起迄日期,並於結案前檢附活動 結束後作品預計延長設置期程、作品物權歸屬切結書、管理維 護計畫及接管(認養)單位同意書等文件,始得申辦結案。
  • 十一、執行成果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於申請者辦理公共藝術計畫期間,本局 得邀請審查委員或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並會同本局人員 ,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進 行執行成果考核(查核內容詳附件六),必要時得要求受補 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下列情形得列入執行成果考核之重要參考: 1.是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是否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 一;實際支出是否縮減超過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 3.是否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4.計畫變更是否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5.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經審查核准補助之「公共藝術計畫書」,如有變更調整,應 提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 (二)受補助者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及行銷 ,核准補助「公共藝術計畫書」之出版品或活動媒體宣傳品 ,應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中文字樣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英文字樣為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 ity Government。 (三)本局尊重藝術創作自由並鼓勵申請補助者提供性別比例清單 ,以及計畫納入性別影響評估,惟計畫須避免涉有爭議性內 容,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等作為。 (四)長期保留作品(自作品設置日完成起算超過一年以上): 申請單位或接管單位應另案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含作品 設置內容、圖說、結構技師簽證及管理維護計畫等項目)至 本局轉陳本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審查通過,始得設置。
  • 十三、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 請者或受補助者,惟受補助計畫之宣傳及成果資料,申請者或受補 助者應同意無償永久授權本局得以各種方式作為辦理藝文宣導及其 他工作使用。若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應確保本局上 述權利無缺。
  •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或解除原簽 訂之補助契約,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 十五、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補助結果,得於本局網站公告審查補助結果翌日起十日 (日曆天)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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