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及計算基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 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 最長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 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 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 差額。
- 五、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本補貼, 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遷居至本市轄區以外之區域。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 八、本補貼之相關審查程序: (一)申請本補貼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 未將補件資料送達者駁回之。 (二)本局受理申請後,於六十日內應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 ,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 (三)身心障礙者於每季(四月、七月、十月、十二月)十日前,檢 具貸款餘額證明、繳款書證明、貸款金融機構之放款攤還表( 須顯示每月貸款利率)及繳息收據各一份送本局請款,補貼款 項將由本局逕撥入身心障礙者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但 有特殊需求者得向本局申請辦理每月請款事宜。 (四)辦理本補貼之住宅,於受補貼期間因受公共工程需拆除其住宅 、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其住宅之虞,經向本 局申請更換擔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核准者,得 依規定繼續辦理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 准貸款餘額及賸餘期數為限。 (五)身心障礙者於補貼期間內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於 移轉登記日二週內主動通知本局,其怠於通知而得之不當得利 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局。 (六)身心障礙者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申請資格者,得 向本局另行提出申請,獲核准後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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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0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障字第1103125705號令修正發布第3、5、8點條文;,並自110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