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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0364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8點條文;並自105年8月5日起生效
  • 四、補助類別及額度: (一)僅使用老人日間照顧者
    身分別 補助標準 (1) 低收入 戶 (2) 領取中 低老津 7,463 元 (1) 領取中 低老津 3,731 元 (2) 非列冊 低收入 身心障 礙者生 活補助 一般戶 說 明
    月 托 照顧 服務 費補 助上 限 輕 度 5,750 5,175 4,025 每月收托達15日以上 者。
    中 度 11,500 10,350 8,050
    重 度 18,000 16,200 12,600
    交通費補 助 1,200 1,200 1,200 1.每月收托達 15 日 以上且實際使用交 通工具者可申請交 通補助。 2.已領取本項交通費 補助者,不得重複 領取「長照十年計 畫 能老人交通接送服 務」之補助。
    日 照 臨 托 臨托一日 補助費 825 745 580
    臨托半日 補助費 415 375 290
    註 1:選擇使用月托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之輕度失能獨居長者,得比照 中度失能補助標準。 註 2:使用日照臨托補助上限不得超過依輕中重度核定月托補助標準。 註 3:申請本補助之照顧服務費不得超過本局核定收費標準(不含交通費補 助款)。 註 4:使用新北市日間照顧服務中心者補助標準比照新北市政府個案照顧服 務費用(實居本市之市民,得另申請本市交通費補助)。 註 5: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且領取中低老津 2,290元資格者,係非「家庭總 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 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未達二點五倍」者,仍屬一般戶。
    (二)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及居家服務交互使用當月可使用日數計算方式 經評估符合長照十年計畫補助標準者,得於核定之補助款內交互使用居家服務、 家庭托顧。核定補助之時數額度,扣掉居家服務使用之時數( x),乘以各身分 別居服補助單價,再除以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每日補助單價,即換算可購買日間 照顧、家庭托顧之日數(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最小單位以 0.5日計)。 1.交互使用換算公式(以居家服務時數為換算基礎)
    居家服務補助標準
    補助身分別 低收入 (1.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 2.領取中低 老津7,463元) 中低收入 (1.領取中低老津 3,731元;2.非列冊 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 一般戶
    扣除已使用居 家服務時數後 日間照顧可補 助日數 (居服核定時數-當 月實際使用時數)* 200/825 (居服核定時數-當 月實際使用時數)* 180/745 (居服核定 時數-當月 際使用時數 )*140/580
    2.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補助標準
    對象 類別 低收入 (1.低收入戶;2.領 取中低老津 7,463元 ) 中低收入 (1.領取中低老津 3,731元;2.非列冊 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 一般戶
    日間照顧 825元/日 745元/日 580元/日
    家庭托顧 825元/日 745元/日 580元/日
  • 五、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者: 1.已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失能者,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使用日間照顧服 務。 2.尚未獲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失能者:申請人自行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身分證明 (無則免附),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符合資格後,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核 定函送本局備查;另已核准個案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每半年複評一次。 (二)年滿五十歲以上經診斷為失智症患者: 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戶口名簿影本、低或中低收入身分證明(無則免附)、本 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 ICD診斷欄位註記 【10】者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開立之診斷 證明(載明 CDR評估為 1至 2分),洽詢本市日間照顧中心,由日間照顧中心專 業人員評估後,備齊相關文件於二週內送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
  • 六、核定原則: (一)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自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當月生效。 (二)申請日照臨托補助者,依使用時數最少補助半日。 (三)日照收托個案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十五日者,依臨托補助核計補助額度(當 年二月份配合年假調整為: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十一日者,依日照臨托補助 合計補助額度,且無交通費補助)。
  • 八、請款及撥款程序: (一)個案照顧服務費用由收托單位檢附個案出勤紀錄表、收費證明影本、補助個案清 冊及收據按月向本局請款(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局;十二月份請款資料請於 隔年一月五日前送達)。 (二)收托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撥 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服務單位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 者收取費用。 (三)收托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七點各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收托單位應依通知將 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 ),受補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行悉數繳回溢領金額;屆期未繳回者,由本局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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