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目的: 為輔導經濟型街友重返就業市場,協助解決求職面試就業初期交通、膳食及租屋等需求 ,補助相關費用以穩定其就業和生活之適應。
- 參、補助對象: 有就業能力及就業意願之街友: 一、由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街友收容中心、中途之家–平安居或新北市志 願服務協會、各非營利組織如基督教恩友中心、基督教救世軍街友關懷中心、基督 教活水泉、人安基金會等單位轉介(需附如附件 1: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表) 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之街友個案(於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 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二、本工作站同仁或巡訪員至各街頭巡訪時發現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 所且失業達 3個月者(於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資 料比對)。 三、主動前來本處求助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達 3個月者(於 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四、以上二、三所述之失業 3個月,可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得知。
- 肆、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首次就業之求職申請者需填寫「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 (一)申領資格:至本中心辦理求職之街友需填寫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3),經就 業輔導員晤談後填寫街友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3-1),如為自行前來或同仁 巡訪發現者需由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中查詢確認已失業達 3個月,資料建 檔開立介紹卡(如附件 4-1)前往面試前可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次數:每次 200元。就業輔導員開立介紹卡並檢附相關資料後即 可申請本項補助以協助街友參加面試。如已領取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經 追蹤累計 3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情形者,本中心則暫停該街友至年底止之相 關補助。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多可核發10次。 (三)檢附資料:如由相關單位轉介者需檢附「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表」(如 附件 1),自行前來或巡訪帶回者需檢附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以確認失 業達 3個月)、「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求職登記表 (如附件 3)、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3-1)、 2家雇主之介紹卡(如附件4- 1 )、身分證影印本、領據(如附件 5)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該次就業第一次申請者需填寫「就業交通、膳食補助申請書」(如附件 2) (一)申領資格:由本中心推介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被錄用 開始上班者始能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方式:每日共計 200元。經由雇主處追蹤已開始上班者第 1次可 申請 3日之補助金。經由雇主處追蹤第 4日仍就業中者可繼續申請第 2次共 3 日之補助金,以上第一次及第二次之補助金可憑回覆卡發放。經由雇主處 追蹤第 7天如仍持續就業中,第 7天(含)之後每 1次之補助作業,就業輔 導員或巡訪員將補助款送抵個案之工作地點,經個案按指紋簽收後每次皆需 請用人單位於該領據中簽名以表示該個案仍於該單位就業中,送達人亦需於 該領據中簽名並填寫送達地點、日期及時間。若該個案於輪休期間親自至本 中心工作站申請第 7日起之補助金時,輔導員則需檢附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 表以示該員仍就業中再予申請。如補助日期適逢本中心之休假日時可提前於 上班日申請。補助中如有離職情形發生時本中心得暫停本項補助。本項補助 每年每人不得超過 6,000元整。 (三)檢附資料:「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簡易諮詢表、 回覆卡(如附件 4-2)、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身分證影印本、領據( 如附件 5)、勞保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領取者)。 三、房屋租賃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經本中心輔導並於同一雇主處就業滿 6週(含)以上,由雇主處 追蹤仍就業中而且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經本中心就業輔導員評估其就業之 穩定性並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該員仍於就業中,填寫「房屋租賃補助金申 請書」, 3日內由街友工作站輔導員親自至租屋處訪視、填寫租屋訪視表( 如附件 7)以確認有租屋之事實,再檢附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 、填妥領據按指紋後方能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金額依每月實際租賃金額申請 。 (二)補助金額:依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給予 1個月之房租租金補助,其金額 不得超過 5,000元整。每人每年限定 1次(每次申請需間隔 1年)。 (三)檢附資料:「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身份證影印本、租屋訪視表(附件 7 )、領據(如附件 5)。辦理經費核銷時就業輔導員須檢附申請者之服務紀 錄表,並註記該員當時仍就業中。
- 伍、作業流程 一、「經濟型街友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款將規劃專人管理。(依97年 每週發放金額平均為 2萬 5,000元,故擬以 2萬 5,000元 /週辦理預借)。第 1次 預借第 1週所需之 2萬 5,000元,第 2次再預借第 2週所需之 2萬 5,000元,俾利 本項補助作業之發放,之後再視實施狀況予以調整。 二、如為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 200元,經評估後有請領之必要,備妥所需文件後隨時 可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專責窗口須再次確認本年度請領次數及未面試次數。如為 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或房屋租賃補助金,則由街友就業輔導員按日依據需要發放 補助金額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經街友就業輔導員(或巡訪員)發放款項後將領據 繳回專責窗口。本週發放補助金個案之領據檢附相關表單(如求職登記表、簡易諮 詢表、介紹卡、回覆卡、各項補助金申請書、領據、身分證影本、租賃契約書、租 屋訪視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服務紀錄表等)個別彙整後交由請款窗口,業完 成補助核發程序,作業流程如圖 1。 三、請款窗口視情況每週 1次檢送前一週發放之憑證文件向本處辦理經費核銷,核銷後 之金額撥入專責人員帳戶內詳見作業流程如圖 2。 四、單位主管每週派員(非街友工作站人員)抽查上週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 1至 2案 ,進入系統查詢是否確實進行介紹卡回覆以及是否前往面試、每週實地前往僱用地 訪查一案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俾利有效落實查核機制。每次訪查須填寫查核表 (附件 8),抽檢完畢後繳回請款窗口,並於請領清冊進行註記及系統登打服務紀 錄。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首長核定修正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