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補助對象: 有就業能力及就業意願之街友: 一、由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街友收容中心、中途之家–平安居或新北市志 願服務協會、各非營利組織如基督教恩友中心、基督教救世軍街友關懷中心、基督 教活水泉、人安基金會等單位轉介(需附如附件 1: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表) 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之街友個案(於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 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二、本工作站同仁或巡訪員至各街頭巡訪時發現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 所且失業達 3個月者(於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資 料比對)。 三、主動前來本處求助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達 3個月者(於 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四、以上二、三所述之失業 3個月,可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得知,若資料明列被保險 人投保職業工會中,此段投保期間則屬失業勞工。
- 肆、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首次就業之求職申請者需填寫「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 (一)申領資格:至本中心辦理求職之街友需填寫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3),經就 業輔導員晤談後填寫街友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3-1),如為自行前來或同仁 巡訪發現者需由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中查詢確認已失業達 3個月,資料建 檔開立介紹卡(如附件 4-1)前往面試前可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次數:每次 200元。就業輔導員開立介紹卡並檢附相關資料後即 可申請本項補助以協助街友參加面試。如已領取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經 追蹤累計 3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情形者,本中心則暫停該街友至年底止之相 關補助。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多可核發10次。 (三)檢附資料:如由相關單位轉介者需檢附「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表」(如 附件 1),自行前來或巡訪帶回者需檢附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如加入職 業工會勞工保險中則需另檢附 "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失業勞工加(退)保 證名單 "以示證明為失業勞工身分)、「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 附件 2)、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3)、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3-1)、 2家雇 主之介紹卡(如附件 4-1)、身分證影印本、領據(如附件 5)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該次就業第一次申請者需填寫「就業交通、膳食補助申請書」(如附件 2) (一)申領資格:由本中心推介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被錄用 開始上班者始能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方式:每日共計 200元。經由雇主處追蹤已開始上班者第 1次可 申請 3日之補助金。經由雇主處追蹤第 4日仍就業中者可繼續申請第 2次共 3 日之補助金,以上第一次及第二次之補助金可憑回覆卡發放。經由雇主處 追蹤第 7天如仍持續就業中,第 7天(含)之後每 1次之補助作業,就業輔 導員或巡訪員將補助款送抵個案之工作地點,經個案按指紋簽收後每次皆需 請用人單位於該領據中簽名以表示該個案仍於該單位就業中,送達人亦需於 該領據中簽名並填寫送達地點、日期及時間。若該個案於輪休期間親自至本 中心工作站申請第 7日起之補助金時,輔導員則需檢附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 表以示該員仍就業中再予申請。如補助日期適逢本中心之休假日時可提前於 上班日申請。補助中如有離職情形發生時本中心得暫停本項補助。本項補助 每年每人不得超過 6,000元整。 (三)檢附資料:「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簡易諮詢表、 回覆卡(如附件 4-2)、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身分證影印本、領據( 如附件 5)、勞保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領取者)。 三、房屋租賃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經本中心輔導並於同一雇主處就業且加入勞工保險滿 6週(含) 以上,由雇主處追蹤仍就業中而且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經本中心就業輔導 員評估其就業之穩定性並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該員仍於就業中,填寫「房 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 3日內由街友工作站輔導員親自至租屋處訪視、填 寫租屋訪視表(如附件 7)以確認有租屋之事實,再檢附與房東雙方簽訂核 章之租賃契約書、填妥領據按指紋後方能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金額依每月實 際租賃金額申請。 (二)補助金額:依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給予 1個月之房租租金補助,其金額 不得超過 5,000元整。每人每年限定 1次(每次申請需間隔 1年)。 (三)檢附資料:「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身份證影印本、租屋訪視表(附件 7 )、領據(如附件 5)。辦理經費核銷時就業輔導員須檢附申請者之服務紀 錄表,並註記該員當時仍就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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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首長核定修正第3、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