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補助對象: 有就業能力及就業意願之街友: 一、由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街友收容中心、中途之家–平安居或臺北縣志 願服務協會、各非營利組織如基督教恩友中心、基督教救世軍街友關懷中心、基督 教活水泉、人安基金會等單位轉介(需附如附件 1: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表) 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之街友個案(於系統資料登錄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 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二、本處同仁至各街頭巡訪時發現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達 3 個月者(於系統資料登錄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三、主動前來本處求助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達 3個月者(於 系統資料登錄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四、以上二、三所述之失業達 3個月者,可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得知。
- 肆、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首次就業之求職申請者需填寫「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需填寫「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 請書」(如附件11)。 (一)申請資格:至本處辦理求職之街友需填寫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經就業 輔導員晤談後填寫街友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如為自行前來或同仁巡 訪發現者需由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中查詢確認已失業達 3個月,或符合本 項補助作業參、之四者。資料建檔開立介紹卡(如附件 4-1)前往面試前可 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次數:每次 200元。就業輔導員開立介紹卡並檢附相關資料後即 可申請本項補助以協助街友參加面試,並於次日起算 3日內由雇主處追蹤紀 錄是否前往面試。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多可核發10次。 (三)檢附資料:如由相關單位轉介者需檢附「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表」(如 附件 1),自行前來或巡訪帶回者需檢附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以確認失 業達 3個月)、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 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2家雇主之介紹卡(附件4- 1 )、身分證影印本、領據(如附件 5),第 2次起之申請需檢附「再次請 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11)及服務紀錄表(附件 6 )。 (四)拒絕申請: 1.如開立 2家介紹卡前往其中 1家面試即被錄用時,可不需參加第 2家之面 試,但經追蹤受補助者雖已被錄用卻未報到或報到而未實際上工達 1小時 以上之情形時,其未面試之 1家則加計 1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紀錄。如已 領取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經追蹤累計 3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情形者。 2.當日前來求職開立 2張介紹卡後,經個管員由雇主處追蹤皆未前往面試時 ,則本處暫停本年度之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3.本年度已請領滿10次者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該次就業屬第一次申請者需填寫「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需填寫「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 請書」(如附件11)。 (一)申請資格:由本處推介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被錄用開 始上班者始能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方式: 1.經由雇主處追蹤個案已就業時,得分 4期申請補助,補助期程及金額如下 : (1)第 1期:於就業首日可申請就業第 1日至第 5日補助金 1,000元。 (2)第 2期:於就業第 6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6日至第10日補助金 1,000元 。 (3)第 3期:於就業第11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11日至20日補助金 2,000元。 (4)第 4期:於就業第21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21日至30日補助金 2,000元。 2.第 1期及第 2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 ,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 3.第 3期之發放方式:經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尋,如申請人已投保勞保時可 親自到臺申領,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外,個管員需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 資料表,如無法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時,則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 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外,另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 簽名或核章。 4.第 4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 需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另由個管員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如無 法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時,本次之申領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簽 名或核章。 5.領取其中任何 1次補助金之後未完成補助之日數即離職者,則先暫停本年 度之就業補助。如檢還未就業之補助金額(每日計 200元)者,本年度可 繼續申請就業補助,但之前已補助之金額應予加計。 6.本項補助每年每人總計不得超過 6,000元整。 7.若申請人所檢附勞保投保資料中之投保單位,與所開立介紹卡雇主全銜名 稱不同時不得申領。 (三)檢附資料:「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簡易諮詢表、 回覆卡(附件 4-2)、領據(如附件 5)、服務紀錄表(附件 6)、身分證 影印本、勞保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領取者)。凡第 2次起之補助,無論是 由個管員親送補助金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發放,或是由申領人自行到臺請領, 個管員另需檢附「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暨「補助 個案查核表」(如附件11),以便追蹤關懷個案之就業情況。 三、房屋租賃補助金: (一)申請資格:經本處輔導並於同一雇主處就業且加入勞工保險滿 6週以上,由 雇主處追蹤仍就業中而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經本處就業輔導員評估其就業 之穩定性並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該員仍於就業中,填具「房屋租賃補助金 申請書」, 3日內由街友就業輔導員親自至租屋處訪視、填寫租屋訪視表( 如附件 7)以確認有租屋之事實,再檢附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 、填妥領據按指紋後方能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金額依每月實際租賃金額申請 。 (二)補助金額:依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給予 1個月之房租租金補助,其金額 不得超過 5,000元整。每人每年限定 1次(每次申請需間隔 1年)。 (三)檢附資料:「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身份證影印本、租屋訪視表(附件 7 )、及領據(如附件 5)。辦理經費核銷時就業輔導員需檢附申請者之服務 紀錄表,並註記該員當時仍就業中。
- 伍、作業流程 一、「經濟型街友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款將規劃專人管理。於本府社 會局移撥經費至本處時,由本案之專責人員依程序一次預借周轉金 7萬 5,000元整 ,俾利本項補助作業之發放,之後再視實施狀況予以調整。 二、如為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 200元,經評估後有請領之必要,備妥所需文件後隨時 可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專責窗口須再次確認本年度請領次數及未面試次數。如為 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或房屋租賃補助金,則由街友就業輔導員按日依據需要發放 補助金額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經街友就業輔導員發放款項後將領據繳回專責窗口 。本週發放補助金個案之領據檢附相關表單(如求職登記表、簡易諮詢表、介紹卡 、回覆卡、各項補助金申請書、領據、身分證影本、租賃契約書、租屋訪視表、勞 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服務紀錄表等)個別彙整後交由請款窗口,業完成補助核發程 序,作業流程如圖 1。 三、請款窗口視情況每週 1次檢送前一週發放之憑證文件向本處辦理經費核銷,核銷後 之金額撥入專責人員帳戶內詳見作業流程如圖 2。 四、業務單位主管每週派員(非萬華就業服務臺人員)抽查上週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 1 至 2案,進入系統查詢是否確實進行介紹卡回覆以及是否前往面試、每週實地前 往僱用地訪查一案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俾利有效落實查核機制。每次訪查須填 寫查核表(附件 8),抽檢完畢後繳回請款窗口,並於請領清冊進行註記及系統登 打服務紀錄。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第3~5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