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輔導經濟型遊民重返就業市場,協助解決求職面 試就業初期交通、膳食及租屋等需求,補助相關費用以穩定其就業和生活之適應,特訂 定本須知。
- 二、補助對象: (一)有就業能力及就業意願之遊民: 1.由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遊民收容中心、中途之家 -平安居或新北 市志願服務協會、各非營利組織如基督教恩友中心、基督教救世軍街友關懷中 心、基督教活水泉、人安基金會等單位轉介(需附如附件 1:臺北市遊民就業 服務轉介表)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之遊民個案。 2.本處同仁至各街頭巡訪時發現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 達 3個月者。 3.主動前來本處求助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達 3個月者 。 前三項所稱之個案,均需於系統資料登錄時載明,俾利統計個案來源或跨單位個 案資料比對。 (二)前項2.3.遊民個案,若因參加本市就業服務處當年度辦理之「年節臨時工作專案 」,致其距前次退保期間尚未達 3個月者,可憑本處萬華就業服務臺檢附之勞保 投保資料,即可辦理求職登記及給予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無需另附轉介表。 本項所稱失業達 3個月者,以勞保投保資料所列認定之。
- 三、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1.申領資格:符合本項補助作業叁補助對象之首次求職者,資料建檔完成開立介 紹卡(如附件 4-1、 4-2)前往面試前,即可申請本項補助。 2.申領方式:至本處辦理求職之遊民應填寫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經就業輔 導員晤談後填寫遊民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首次申請者需填寫「求職交 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則填 寫「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4)。 3.補助方式:本項補助金每次補助新台幣 200元整,並於領取補助次日起算 3日 內由就業輔導員向雇主處追蹤紀錄領取者是否前往面試。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 多可核發10次。 4.檢附表件: (1)臺北市遊民就業服務轉介表(相關單位轉介者需檢附,如附件 1) (2)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或巡訪帶回者需檢附,用以確認求職者確 實失業達 3個月) (3)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 (4)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免附) (5)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6)兩家以上之雇主介紹卡(如附件 4-1、 4-2) (7)身分證影印本 (8)領據(如附件 5) (9)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第 2次起之申請需檢附,如 附件 4) (10)服務紀錄表(第 2次起之申請需檢附,如附件 6)。 5.申領限制: (1)如開立 2家介紹卡前往其中 1家面試即被錄用時,可不需參加第 2家之面試 ,但經追蹤受補助者雖已被錄用卻未報到或報到而未實際上工達 1小時以上 之情形時,其未面試之 1家則加計 1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紀錄。如已領取求 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經追蹤累計 3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情形者,暫停本年 度之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2)本年度已請領滿10次者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1.申領資格: (1)由本處推介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被錄用開始上班者。 (2)由本處輔導自行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被錄用開始上班 者。 2.申領方式:凡該次就業屬第一次申請者需填寫「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 (如附件 3),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則填寫「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 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4)。 3.補助方式: (1)經由雇主處追蹤個案已就業時,得分 5期申請補助,補助期程及金額如下 : A.1第 1期:於就業首日可申請就業第 1日至第 6日補助金 1,500元。 B.2第 2期:於就業第 7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7日至第12日補助金 1,500元。 C.3第 3期:於就業第13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13日至22日補助金 2,500元。 D.4第 4期:於就業第23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23日至32日補助金 2,500元。 E.5第 5期:於就業第33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33日至45日補助金 3,250元。 (2)第 1期、第 2期及第 3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 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或蓋章,無法檢附回覆卡者則檢附切結書。 (3)第 4期之發放方式:經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如申請人已投保勞保時可親 自到臺申領,於領據上簽名或蓋章,個管員需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如無法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時則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 點。 (4)第 5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需 於領據上簽名或蓋章,另由個管員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檢 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時,則檢附切結書。 4.檢附表件: (1)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2)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免附) (3)回覆卡(如附件 4-2、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免附) (4)領據(如附件 5) (5)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 (6)身分證影印本 (7)勞保投保資料表 (8)「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4,第 2次起之 補助,無論是由個管員親送補助金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發放,或是由申領人自 行到臺請領,均需檢附) (9)切結書(如附件10) (10)雇主切結書(如附件11) 5.申領限制: (1)領取其中任何 1次補助金之後未完成補助之日數即離職者,則先暫停本年度 之就業補助。如本年度再次就業,則延遲發給就業補助,如溢領三日就業補 助,則再次就業滿三日後方可繼續提供就業補助,惟之前已補助之金額應予 加計。 (2)本項補助每年每人總計不得超過11,250元整。 6.投保單位不同之例外:若申請人所檢附勞保投保資料中之投保單位,與所開立 介紹卡雇主全銜名稱不同時,由推介就業之輔導員,經與雇主聯繫,確認投保 單位與原雇主為關係企業,由雇主填寫切結書註明xx公司與xx公司係為獨立存 在且相互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及相互投資關係之關係企業,可繼續給予該申 請人就業交通膳食及後續之租屋補助。 7.針對領取本項補助之遊民,本處將建立追蹤關懷機制,以協助渠等穩定就業。 (三)房屋租賃補助金: 1.申領資格: (1)經本處輔導就業且加入勞工保險滿 6週以上,由雇主處追蹤仍就業中且有租 屋補助之需求者,經本處就業輔導員評估其就業之穩定性並由勞保投保資料 中查詢該員仍於就業中。 (2)經本處輔導就業但因債信問題無法加入勞工保險者,由雇主處追蹤就業已滿 6 週以上且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 2.申領方式:填具「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 3日內由遊民就業輔導員親自至 租屋處訪視、填寫租屋訪視表(如附件 7)以確認有租屋之事實,再檢附與房 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填妥領據後方能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金額依每 月實際租賃金額申請。 3.補助方式:依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給予 1個月之房租租金補助,其金額不 得超過 5,000元整。第 2個月及連續至第 6個月之補助,經就業輔導員評估( 檢附再次請領房屋租賃補助金評估表如附件 9)有其需求時,需每月檢附相關 表件,查核無誤後即可發放當月之房屋租賃補助金。 4.檢附表件: (1)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2)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無投保者檢附切結書) (3)租賃契約書 (4)身分證影印本 (5)租屋訪視表(附件 7) (6)領據(如附件 5)。 (7)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辦理經費核銷時就業輔導員需檢附,並註記該員當 時仍就業中) (8)切結書(如附件10) 5.申領限制:每人每年限定 1次(每次申請需間隔 1年;即與上次、最後 1次補 助期滿日間隔 1年)。 (四)「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 1.申領資格:以遊民身分報名就服處「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且經派至用人單位 從事臨時性工作者。 2.申領方式:依「年節臨時工作專案」進用之遊民於領取派工單當日,得向就服 處申請「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 3.補助方式: (1)補助金發放方式以提供悠遊卡為限。 (2)前項悠遊卡除新台幣(以下同) 100元整押金外,另儲值金 400元整,計50 0 元整。當年度每人限領取 1次,一經領取不予收回。 4.檢附表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驗畢返還) (2)就服處派工單 (3)「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領據(如附件 5-1)。 5.申領限制:領取前項補助未確實前往用人單位報到或無故曠職,將列入該年度 請領其他就業交通、膳食、租屋補助及次年參與本臨工專案資格之考量依據。
- 四、作業流程 (一)「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款將規劃專人 管理。於本府社會局移撥經費至本處時,由本案之專責人員依程序 一次預借周轉金 7 萬 5,000 元整,俾利本項補助作業之發放, 之後再視實施狀況予以調整。 (二)如為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 200 元,經評估後有請領之必要,備 妥所需文件後隨時可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專責窗口須再次確認本 年度請領次數及未面試次數。如為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或房屋租 賃補助金,則由遊民就業輔導員按日依據需要發放補助金額向專責 窗口辦理請款,經遊民就業輔導員發放款項後將領據繳回專責窗口 。本週發放補助金個案之領據檢附相關表單(如求職登記表、簡易 諮詢表、介紹卡、回覆卡、各項補助金申請書、領據、身分證影本 、租賃契約書、租屋訪視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服務紀錄表等 )個別彙整後交由請款窗口,業完成補助核發程序,作業流程如圖 1。 (三)請款窗口視情況每週1 次檢送前一週發放之憑證文件向本處辦理經 費核銷,核銷後之金額撥入專責人員帳戶內詳見作業流程如圖 2。 (四)業務單位主管每週派員(非萬華就業服務臺人員)抽查上週就業交 通、膳食補助金 1 至 2 案,進入系統查詢是否確實進行介紹卡 回覆以及是否前往面試、每週實地前往僱用地訪查一案就業交通、 膳食補助金,俾利有效落實查核機制。每次訪查須填寫查核表(附 件 8),抽檢完畢後繳回請款窗口,並於請領清冊進行註記及系統 登打服務紀錄。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就字第10438142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