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停發及追繳 (一)申領人依本計畫於領取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之期間,如領有政府其他相關補 助(津貼)、經政府安置、補助托育或養護費者,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自相 關事實發生之當月停發。 (二)申領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社會局或區公所陳報,社會局 或區公所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應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 1.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 2.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3.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註銷。 4.出境(臺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 (三)申領人溢領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時應即繳回,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 者,社會局或區公所亦得按月抵扣至溢領金額繳清止;另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 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12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6456162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