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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1319339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助聽器C款(數位式)輔具檢測費用補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助聽器輔具檢測費用補助計畫)
  •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減輕助聽器驗配之經濟負 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係指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審定符合身心障 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所定助聽器 -中階型、助聽器 -進階 型或助聽器 -雙對側傳聲型補助且已於時效內購置並完成驗證合格報 告(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者。
  • 三、補助金額及原則: (一)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助聽器 -中階型、助聽器 -進 階型或助聽器 -雙對側傳聲型驗配檢測之收費單據金額核實補 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補助原則:助聽器 -中階型、助聽器 -進階型或助聽器 -雙對 側傳聲型輔具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且本項檢 測費用不計入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
  •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向本局辦理助聽器 -中階型、助聽器 -進階型或助聽器 -雙對 側傳聲型之輔具費用補助核銷請款時,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 (一)助聽器 -中階型、助聽器 -進階型或助聽器 -雙對側傳聲型驗 配檢測醫院之收費單據正本一份(須註明醫院名稱、地址及費 用項目)。 (二)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聽力師開立助聽器 -中階型、助聽器 -進 階型或助聽器 -雙對側傳聲型,配戴屆滿一個月後至三個月內 之效益驗證報告(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
  • 五、注意事項: (一)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接受助聽器驗配之情形,或向相關單 位抽調紀錄。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真實性 負責,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 資料申請本補助者,本局應不予補助或對已撥付款項進行追繳 ,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補助申請一至三年;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八、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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