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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83028683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溯自108年1月1日生效
  • 三、補助標準: (一)收容安置補助費:
    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構每人 每月補助金額:( 元) 入住非本市機構每 人每月補助金額: (元)
    重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27,250   22,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3,000   22,000
    中低收入(戶)   22,000   22,000
    一般戶-1   10,000   7,200
    一般戶-2    5,000   3,600
    中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15,750 10,800
    低收入戶第3-4類 10,500 7,200
    中低收入(戶) 6,300 4,320
    中度失能 ,且無社 會救助法 第 5條列 計人口者 低收入戶第0-2類 22,000 22,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2,000 22,000
    中低收入(戶) 22,000 22,000
    備註:本計畫失能程度之認定,由本局另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二)重度失能或保護安置特別處遇費: 1.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具本補助身分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列計人口之低收入戶 0-2類重度失能長 者。但雖有列計人口,均符合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無工作能力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2)經本局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保護安置之長者。 2.補助金額 :入住私立小型機構每人每月二千五百元,入住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機構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每人每月二千元,作為長者耗材、 就醫車資及零用金等用途 (三)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 1.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且具行動能力,入住前點 規定設有失智症照顧專區本市機構之長者,經社工或護理人員評估需施以特別 處遇並留有評估紀錄者,得核予特別處遇費,每人每月三千元,作為長者耗材 、就醫車資及零用金等用途。 2.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依前目規定核給,不受本計畫其他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人若同時符合前二款特別處遇費之請領資格,僅得擇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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