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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北市社老字第1083195251號令修正發布第2~5、9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之市民,安置或入住於本市、基隆市、新北 市及宜蘭縣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 等以上(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需甲等以上),或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 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機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一)本市低收入戶成員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具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申請者提出申請時,倘未完成失能評估且已入住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機構者,入住 時間須達三個月以上。 已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因原安置機構辦理停業或歇業無法轉 介入住第一項所定之機構,而需轉介入住桃園市經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 顧服務機構或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視為繼續具有 本補助之資格。
  • 三、補助標準: (一)收容安置補助費:

    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入住非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重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27,250

    22,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3,000

    22,000

    中低收入(戶)

    22,000

    22,000

    中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15,750

    10,800

    低收入戶第3-4類

    10,500

    7,200

    中低收入(戶)

    6,300

    4,320

    中度失能,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列計人口者

    低收入戶第0-2類

    22,000

    22,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2,000

    22,000

    中低收入(戶)

    22,000

    22,000

    備註:本計畫失能程度之認定,由本局另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二)重度失能或保護安置特別處遇費: 1.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具本補助身分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列計人口之低收入戶 0-2類重度失能長 者。但雖有列計人口,均符合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無工作能力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2)經本局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保護安置之長者。 2.補助金額 :入住私立小型機構每人每月二千五百元,入住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機構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每人每月二千元,作為長者耗材、 就醫車資及零用金等用途 (三)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 1.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且具行動能力,入住前點 規定設有失智症照顧專區本市機構之長者,經社工或護理人員評估需施以特別 處遇並留有評估紀錄者,得核予特別處遇費,每人每月三千元,作為長者耗材 、就醫車資及零用金等用途。 2.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依前目規定核給,不受本計畫其他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人若同時符合前二款特別處遇費之請領資格,僅得擇一領取。
  • 四、申請程序: (一)失能評估,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1.申請人需先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或相關評估單位申請失能評估 。 2.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收到申請書後發文轉介至本市長期照顧 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或相關評估單位進行失能評估。 (二)擇定入住機構:經評估為中度以上失能且需進住機構照護者,由申請人自行擇定 依第二點規定之機構,倘未先完成失能評估即入住第二點規定之基隆市、新北市 及宜蘭縣機構者,未達三個月以上不予受理。 (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申請。 (四)原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已年滿六十五歲欲轉領本補 助者需備齊申請表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安排進行失能評估事宜,並依評估 結果核定補助。
  •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未完成失能評 估者適用)。 4.本局低收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一式二份(本項為屬本市低收入戶 0-2類且無家 屬重度失能者需檢附)。 5.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本項為機構申請特別處遇費者需 檢附)。 (二)以中低收入戶身分、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未完成失能評 估者適用)。 (三)單獨申請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本局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不予受理申請。
  • 九、注意事項: (一)本局每年定期辦理補助資格總清查,且依總清查結果自隔年四月起停止、延續或 變更補助資格。 (二)溢領本補助,經本局書面通知尚未返還者得自本補助金額扣抵。 (三)補助款已撥付者,若有本計畫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致本局溢撥或受補助者 溢領補助者,安置機構應將溢撥或溢領金額繳回本局;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 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將溢領款繳回本局 。 (四)領有本補助之低收入戶無家屬及保護安置長者,非經本局同意,安置機構不得隨 意轉所或辦理退住手續,倘若違反即不予撥付補助費用,且不得向受補助者收取 ,如長者轉住其他機構接受照護,應於辦理退住手續、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 約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個案資料交予轉住機構。 (五)本局得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助者入住機構情形,若經查訪有未入住機構之情事, 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不予撥付補助,且機構亦不得向受補助者收取。 (六)機構未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本局得命其限期改善,若未依限改善完成且 未有正當理由者,將依相關規定處理。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提出申請且經本局核定一般戶補助 者,仍適用本計畫修正前之規定。但嗣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者,不再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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