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供本市未滿十二歲兒童之家長臨時托育服務,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四)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五)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申請日起一年內 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者,其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以下簡稱特境家庭子女)。 (七)單親家庭。 (八)雙(多)胞胎家庭。 (九)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十)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暨家庭 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 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前項之兒童須臨時托育於本市立案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保母、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幼托機構),或已辦理登記並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 居家托育人員(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始得申請本補助。
- 四、服務方式: 臨時托育服務,以提供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環境為原則,其方式區分如下: (一)幼托機構臨托:兒童於幼托機構內受托,並以不超過機構核定收托人數為原則。 (二)居家托育人員臨托:含居家托育人員在宅臨托及居家托育人員到宅臨托。
- 五、申請程序: (一)由受托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向幼托機構或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幼托 機構或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須查核兒童是否符合申請臨托補助資格,已領有本 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原則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二)幼托機構及居家托育人員臨托之申請以提供服務日之前一天為原則。但有特殊狀 況且取得服務提供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補助標準: (一)六歲以下兒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但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 中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者,每小時補助一百二十元。假日臨托時數至多補 助十二小時。(二)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非假日臨托,每小時補助一百元,但本 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中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者,每小時補助一百二十元 。 (三)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假日臨托,除低收入戶每次補助四百元外,其餘國小一年級 及二年級每次補助二百元;國小三年級以上每次補助一百五十元。 (四)具有第三點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者,檢附非自願性失業相關證明文件及經徵試公 司單位核章之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每年最高得補助六十小時。 (五)本局之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未達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補 助二分之一費用;超過三十分鐘未達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幼托機構臨托、托育人 員在宅臨托與托育人員到宅臨托合計每月最高補助至四十小時。但經本局所屬各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公辦民營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受本局方案委託之社會福利 機構或團體評估有特殊需求者,每月得最高補助至八十小時。每名兒童每年合計 最高補助至二百四十小時。 (六)由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居家托育人員照顧三親等內幼兒不予補助。 (七)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延長托育不適用本補助。
- 七、請款核銷應備文件: (一)臨托服務提供單位應檢附以下資料分別於當年度四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十月 十 五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局請款,檢附資料如下: 1.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申請表:每名兒童一份,含相關證明文件。 2.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紀錄表:第一季請款檢附至三月三十一日之紀錄;第二季請 款檢附至六月三十日之紀錄;第三季請款檢附至九月三十日之紀錄;第四季請 款檢附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紀錄。 3.臨時托育服務總表。 4.請款領據。 5.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僅具有第三點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須檢附。 6.臨時托育服務轉介單:僅具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須檢附。 (二)臨托服務提供單位第四季請款資料,應確實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限時掛 號(郵戳為憑)方式寄出,逾期不予補助。
-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單位須遵守本須知之規定,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現場並請提供兒童 點名紀錄、幼托機構托育人員出勤證明備查。 (二)已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或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不得再重 複申請本補助。但配合公立或公辦民營幼托機構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停托準備日之 家庭,不在此限。 (三)臨托服務提供單位如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本局 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其行為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臨托服務提供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申請或轉介,本局將列入酌減提供該等單位 補助款方案之參考。 (五)臨托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時,應維護兒童就托權益;如發現兒童保護案件,應 儘速通報一一三專線或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當年度兒童托育 /支持及發展性服務 /獎補助及損失項下支應。
- 十、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1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臨時托育補助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0448827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度兒童臨時托育補助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臨時托育補助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