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加強本市兒童及少年安置照顧服務品質,協助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其他實際從事兒 少安置照顧之團體提升照顧能量增進專業知能,並發展多元照顧服務方案,滿足兒少需 求,使安置兒少獲得更為妥適之照顧,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
- 三、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四)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四、補助對象: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合法設立於臺北市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或寄養服務團體, 其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之方案需以直接服務臺北市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或攸關安置兒少權益者為限。 (三)申請補助方案總經費達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所定複審金額(以下 稱複審金額)以上者需設專案負責人,為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兒少福利 服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請於活動前一個月送件,以利審核。 (二)如所送案件,係申請補助達複審金額以上方案者,請於當年度三月十六日前送件 ,俾利本局召開複審會議。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六、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 1.改善安置中兒少特殊困擾之輔導方案 2.協助安置兒少學習輔導方案 3.離院兒少追蹤及自立生活協助服務方案 4.自收兒少個案家庭處遇與家庭親職團體方案 (二)一般性補助: 1.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2.安置機構照顧人員服務費 3.促進安置兒少成長發展方案 4.機構創新、轉型或其他可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之方案 政策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目標切合性、服務人數、計畫之完整性 、項目之合理性、方案創意及預期效益核定,得免自籌款。一般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 及比例依活動規模,與兒少議題相關性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 分之八十,另本局委託經營管理及方案委託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及 寄養家庭服務團體得免自籌款。 各項補助方案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七、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經費來源如有同時申請其 他方案補助者,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2.應置專案負責人之項目,請檢附其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3.獲補助之輔助服務人員,請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若為新聘需檢附「切結書 」,由本局函請警察局確認該等人員無兒童及少年權益及福利保障法第八十一 條之情事後,始得擔任安置機構輔助人員並核予補助。 (三)自籌款證明(一般性補助)。 (四)其他因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如心理諮商師、活動講師、團體帶領者、協同帶 領者等學、經歷證明文件資料等)
- 八、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審核重點: (一)依本局之施政需求,審核該方案之適切性。 (二)方案內容之完整性。 (三)依方案執行後是否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四)對於個案處遇輔導之助益性。 (五)前一年度評鑑評定為缺失需改善者,列為優先補助項目。 (六)前一年度獲本補助方案之辦理情形。(有無達預期效益、有無依規定時程送局辦 理核銷)
- 九、補助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補助方案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 計畫者(補助人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帶領者或方案執行方式、內容變更者 ),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變更,未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補助效力,不予核 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二)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應將實際工作期程、辦理地點等文件送局,本局得隨時 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 (三)經費核銷: 1.補助金額未達複審金額之方案:採事後撥款原則,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完 成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一個月仍未辦 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2.補助金額達複審金額以上之方案:得先預撥二分之一補助款,結案核銷時再依 實際核銷金額續撥餘款或繳回剩餘款,另若有預撥款孳息,也請一併繳回,倘 機構未能設立補助專戶,則不予預撥,改採核銷後撥款方式。 3.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送局辦理,逾期者,視 同放棄補助。 (四)核銷時應備文件: 1.經費支出憑證簿。 2.經費支出明細表。 3.經費支出憑證。 4.執行概況表。 5.執行成果報告。 6.補助款入帳帳戶之存摺封面。 7.申請補助辦理院生心理輔導之方案,應於核銷時檢附經主管機關認可場所之文 件。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 已撥付款項。 2.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 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 年至三年。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5.核銷時如有剩餘經費或孳息,應予繳回。 6.申請補助時,申請單位應敘明預期成果(如:辦理場次、預期服務人數、預期 受益人次),核銷時亦應列明執行成果,以作為本補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之參據。 7.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0449592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104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提升安置兒童及少年照顧服務品質及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提升安置兒童及少年照顧服務品質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