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採購案流標、廢標後,機關除依前二點規定檢討結果外,得依下列規 定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一)招標文件合理或未經重大改變者,續辦第二次公開招標,並依第二 次招標規定之等標期辦理。但符合本點第五款規定者,得採限制性 招標。 (二)招標文件不合理經重大改變者,應依第一次公開招標之規定辦理,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即等標期不得予縮短 ,且本次招標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並按機關之採購內部控制作 業規定,召集相關單位,於議會審定之預算額度內,研議變更或補 充招標文件,必要時並得依個案特性需求,參採下列方式調整採購 策略: 1.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得予調降,或 調整發還方式。 2.估驗計價保留款之金額得予調降。 3.得予支付預付款或調增其額度(上限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4.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敘明預算經立法機關 通過之後續處理方式。 5.善用統包或複數決標方式。 6.善用開口契約(定期預約式契約) 7.得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或類同性質之採購得以併案方式辦 理招標。 8.得採工料分離之方式採購。 9.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者,其期間不納入履約 期限。 10.善用採購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之協商機制,於最低標無法 決標,或最有利標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 (三)採購案流標、廢標後,依前款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結果,超出議會 審定之預算額度時,其處置原則如下: 1.先考量符合原標的功能之條件下,使用較經濟性材料。 2.使用較經濟性材料後預算仍不足,得考量調整工程內容或項目, 在不影響功能需求原則下減項目(減體減量),並符合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採減項發包策略注意事項」。 3.所減項目(減體減量)另籌預算並以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七款後續擴充方式辦理或另案發包。 (四)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流標、廢標後,重新招標時,報請上級機關派 員監辦之期限得予縮短,其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 (五)如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訂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 者,因時程急迫或其它重要因素,得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辦理限制性招標, 並得優先邀請本府投標須知所稱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比價或議價 。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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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採字第1153006346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15年3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