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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073023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7年3月13日生效
  • 五、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依法登記之法人、機構、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成效良好者 ,且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計畫內容涉社會工作專業處遇者,申請單位需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其專業人員 資格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且無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 (三)申請主題一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需配置至少一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並應符前款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資格。 2.需至少服務十五名本市弱勢兒少。 3.應可提供非違建合法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六十六平方公尺(約二十坪) 之場地空間,約可容納十五位以上兒少活動。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 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需投 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4.其他提供各類學習型社團、課輔服務之人員資格,由受補助單位衡酌其學識、 技術能力確能勝任所任職務者為限,並切結提供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含志願服 務人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之消極資格。 5.提供本服務之法人、機構及團體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活動費用(含保證金 ),俾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一經查獲 不予補助。 6.上述十五名兒少名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資料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切結書, 應於獲得核定補助資格三個月內報局核備,逾期核備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主題二者: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應 符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並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場地之大小應足以提供服 務兒少使用,辦理之活動無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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