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研習課程分為每年春、秋二季,研習時間春季班為二月至七月,秋季 班為八月至十二月: (一)春季班:於當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二)秋季班:於當年五月六日前提出申請。 二、成果展:於當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三、申請時,應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長青學苑補助平台 (以下簡稱補助平台)填報及檢具下列文件: (一)由補助平台匯出之申請表。 (二)由補助平台匯出之計畫書。 (三)由補助平台匯出之審查表 。 (四)經費概算表。 (五)講師專業背景證明。 (六)場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 (七)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大學須另附本府教育局備查之公函影 本,承辦單位為人民團體者須附有效之負責人當選證書。 (八)新申請單位須另附立案資料及章程。 (九)場地空間若為地下樓層場地,應提供消防安檢合格證明。 (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四、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申請人(含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 等)就本補助案,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申請人非屬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仍須填寫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五、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五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 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 伍、申請項目及補助標準: 一、研習課程: (一)生活資訊訓練課程應含電腦、網路、資訊常識、軟體操作、數位應 用等相關內容,並教學三種以上的實用生活行動應用程式(APP) 課程,如政府機關行動應用程式(APP) 、交通訂票及查詢系統、 導航、載具、外送、網路購物、通訊軟體等。 (二)多元研習課程為語文、繪畫藝術、體適能保健、表演藝術、園藝綠 化等相關內容,其中至少應有一項高齡者消費權益意識、防詐騙、 意定監護、財產信託、道路安全或靈性照顧之主題。 (三)每單位春秋二季各以申請一案為限,每案至多補助三十萬元。 (四)每班補助上限為二萬八千八百元。 (五)講師鐘點費每小時八百元,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 。每位講師至多補助三班級。 (六)多元研習課程至多補助十萬元,惟體適能保健類、具在地特色或創 新課程不在此限。 二、成果展: (一)為展現長青學苑辦理成果,宣傳服務效益,得辦理成果展。 (二)每單位每年至多申請一案,每案至多補助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含文宣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佈置費、誤餐費、講 師費、交通費(運送人員或器材)、宣導及雜支等項目。
- 捌、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依審核通過計畫執行,事後檢據核銷撥款,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 行者,應事前函報本局重新核辦。 二、各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經核准之申請 補助案未依計畫執行者,本局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但因不可抗 力因素或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核銷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於計畫執行完畢十五日內檢據核銷,秋季班最遲應於次年一月五日 前送件。 (二)經本局核定之案件,不得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經費補助,如有重複 申請、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三)受補助經費報結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 (四)核銷應備文件須配合於本局使用刷卡機電子簽到及補助平台始得核 銷。 (五)講師費領據須本人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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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43201773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及第8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