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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43207756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4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參、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核准立案、運作健全之私立小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以下 簡稱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以下簡稱本局)評鑑列為合格或乙等以上。 二、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機構),最近一次經衛生 福利部或本局評鑑列為合格或乙等以上。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有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四、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五、本市核准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會計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第二款財團法人機構,曾因違規事項 經本局處以罰鍰且尚未繳清者,不得申請獎勵或補助。
  • 肆、獎(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獎勵及補助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專業人力獎勵 (1)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用專任人力: A.護理人員。 B.專任之社會工作人員。 C.我國籍照顧服務員。 (2)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用兼職人力: A.特約之社會工作人員。 B.營養師。 C.藥師。 D.物理治療師。 E.職能治療師。 F.語言治療師。 (3)同一名兼職人力,除特約之社會工作人員外,申請獎勵至多五 家,以申請及備齊文件順序核定。 (4)同一名特約之社會工作人員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者 ,申請獎勵至多二家,以申請及備齊文件順序核定。 2.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及工作品質獎勵: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及工作品質。 3.收容弱勢長者獎勵: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收容本市六十五歲以上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及本局轉介安置之長者。 4.團體督導計畫獎勵: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針對機構人員辦理團體督導計畫。 5.長者交通費獎勵: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住民參與有關老人相關外出活動之交通費 。 6.社區友善回饋獎勵: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友善社區或參與地區活動等之費用。 (二)補助團體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申請單位自籌金額須占總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 1.各項敬老活動: 才藝競賽、歌唱比賽、球類比賽、體能、益智比賽、重陽敬老活 動。惟旅遊、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麻將、撲克牌、紙牌 、棋弈類等活動不予補助。 2.宣導推廣: 老人健康講座及福利宣導等活動,以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 座、生命關懷、預防保健(如自殺、憂鬱症、失智症、癌症、中 風等)、世代融合、老人各類體適能運動、老人保護及安全防護 (含居家安全預防及無障礙宣導)、性別平等其他主題。 3.老人福利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及特殊個案研討。 4.老人福利機構創新及多元方案: 辦理參觀、教育性訓練、運動會、特殊團體輔療(如懷舊團體、 音樂輔療、復健治療、園藝治療等活動)及靈性照顧及善終照顧 教育訓練。 二、政策性獎勵及補助: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消防設施獎勵: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添購增加消防安全之相關設施設備,以提 升消防安全,預防災害發生。 2.監視器設施設備獎勵: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添購或更新監視器設施設備,含保存及建 檔設備。設置區域及功能應符合本市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 公寓)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監視錄影設備及資訊管理利用注 意事項。 (二)補助團體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老人福利機構防災整備: 以研討會、教育訓練、實地演練、實地輔導或其他方式協助老人 福利機構提升防災整備能力。 2.其他配合本局政策辦理之方案或活動。 三、本計畫獎勵及補助之標準、細項、金額及審查項目,由本局每年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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