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資格及補助期間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如少年為本局監護者不受戶籍限制),年滿十五歲以上 且經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結束安置無法順利返回家庭之少年。 2.因家庭功能不彰致無法返家須在外自立生活之少年。 3.結束安置之日起一年內,有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之需求者。 (二)申請期間及補助期間: 每年提出申請,核予當年度補助。但補助期間年滿十八歲就讀高級 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者,得補助至大專院校畢業為止。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14320855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