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深化寄養家庭照顧者服務品質,拓展寄養家庭服務量,支持並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 本市)合格寄養家庭持續投入照顧服務,以促進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 發展及滿足寄養兒少特別需求,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四)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四、補助對象: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本局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方案之寄養服務團體,其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補助方案總經費達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辦法所定複審金額(以下簡稱 複審金額)以上者應設置專案負責人,為「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及「青少 年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者。
-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八日止,應於活動前一個月送件。 (二)如所送案件,係申請補助達複審金額以上方案者,應於當年度三月六日前送件。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六、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經費來源如有同時申請其 他方案補助者,應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2.應設置專案負責人者,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應備文件。
- 七、補助項目(皆為政策性補助): (一)寄養兒少特別需求費用: 1.三歲以下嬰幼兒費用。 2.寄養兒少特殊療育與活動需求方案。 3.寄養兒少第一次入住費用。 (二)促進寄養家庭照顧品質費用: 1.寄養家庭健康檢查費。 2.寄養家庭主要照顧者專業加給。 3.寄養家庭諮商及輔導費。 4.寄養家庭喘息費。 各項補助方案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八、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九、補助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補助方案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 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變更,未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補助效力,不 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 此限。 (二)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理地點等行程 表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 行,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酌予扣減補助款項。受補助者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 成果資料或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主管機關得 停止受理受補助者該項計畫之補助申請一至三年。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 (三)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 款事宜;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2.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四日前送局辦理,逾期者,視 同放棄補助。 (四)核銷時應備文件: 1.執行概況表。 2.經費支出憑證簿。 3.經費支出明細表。 4.經費支出憑證。 5.執行成果報告。 6.補助款入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 已撥付款項。 2.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0530475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5年2月25日生效
(原名稱:一零四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寄養家庭照顧者提升照顧服務品質能量、喘息服務及兒少特別需求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提升寄養家庭照顧服務品質及兒少特別需求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