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開放範圍及使用時間 一、本露營場面積共約 7.4公頃,分為下列 3區: (一)露營車營區(面積約 0.8公頃) (二)草地營區(面積約 0.7公頃) (三)水土保持戶外教室(面積約 5.9公頃) 二、使用時間 (一)活動使用時間:申請核准當日下午 2:00至結束當日下午 1:00。 (二)週二至週日開放申請使用,週一進行環境整理(如遇國定連續假日順延一日 )。 (三)每次申請使用以 2天 1夜為限。 (四)場區如遇舉辦大型活動或進行環境整理時,局部區域將暫停開放(屆時以公 告為準)。 (五)專案申請人數達 150人以上舉辦大型活動請於活動日前60日向管理單位大地 工程處申請。 (六)春節假期自除夕起至初二止,露營場暫停申請使用。
- 貳、申請登記使用注意事項: 團體活動預約申請使用程序: 線上申請 → 檢證確認 → 進 場 → 離 營 一、預約申請 (一)本露營場申請使用為分區預約制,不開放現場登記使用,請於使用前30日起 至前 1週止,以網路登記方式申請預約,並取得申請編號。 (二)露營場位於山區,考量露營安全,申請總人數達20人以上,露營場即開放使 用,倘未達開放人數,本處將協助安排其他時間併團。 (三)露營場申請使用均依線上申請編號順序優先順序辦理,額滿為止。 (四)露營活動每次申請使用以 2天 1夜為限。 案例一:申請 2天 1夜範例: 104年 2月 2日可申請借用 3月 3日入營, 3 月 4日離營。 案例二:申請 3天 2夜範例: 104年 2月 2日可申請借用 3月 3日入營, 3 月 4日離營,需同時於 104年 2月 3日線上申請 3月 4日入營, 3 月 5日離營。 (五)如欲專案申請舉辦大型活動,請洽場地管理單位。 (六)預約之時間如遇管理單位舉辦市政宣導或其他公益活動使用,管理單位得通 知申請人調整借用日期。 二、檢證確認 (一)預約申請後,務必於申請次日起 5天內,由申請人(即責任使用人,必須年 滿18歲,於活動期間,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維護工作)以電子郵件 或傳真之方式,提送相關資料予管理單位如下: 1.申請使用表。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國中以下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 責任使用人) 3.活動成員名冊。 4.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證明文件。(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檢附) 5.依法立案之公司、團體證明文件影本。(依法立案之公司申請夜宿露營者 ,須檢附) (二)未於申請次日起 5天內完成檢證確認者,管理單位得註銷其使用申請。 (三)為使場區活化使用,申請人因故臨時取消活動時,應於原申請使用日10天之 前,以電話通知管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註銷活動,以利 管理單位安排其他候補申請者使用。未事先通知取消活動者,管理單位得暫 停該團體 3個月內之使用申請。 (四)申請使用日如遇颱風、土石流等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露營場將 停止開放,該次活動之申請視同無效,請重新申請。 三、進場 (一)遵照核准申請使用日期、時間,向辦公室現場管理人員辦理進場報到程序, 切勿提前或延後入場,並採先出後進方式,以免影響場序。 (二)責任使用人須聽取現場管理人員解說有關露營場使用之安全注意事項,確認 無誤後,於確認書上簽名以示同意。 (三)為避免影響其他民眾權利與資源浪費,報到人數須達檢證名冊人數75%,如 申請人無法達到原申請人數75%,請先與管理單位聯繫,以利重新安排使用 時間。 四、離營 (一)活動結束時,應自行清理所使用區域之環境。 (二)垃圾請自備垃圾袋處理,並自行打包攜帶離營。 (三)離營前,應由責任使用人通知現場管理人員檢視其使用範圍,並經現場管理 人員同意後離營。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9-305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04)北市工地森字第10430695500號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