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代收代辦。 (二)交通費。 (三)午餐。 (四)學業獎助學金。 (五)特殊才能獎助學金。 (六)私立教育代金。 (七)生活津貼。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基準、檢附文件(如附表)及受理期間,由原民 會每年定期公告之。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一項補助。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原教文字第115301157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5年3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