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場地,指本局一樓戶外廣場、一樓大廳活動區、三樓臺北演藝廳、 四樓舞蹈教室、五樓藝文沙龍、六樓國際會議廳、地下二樓多功能練 習場、八樓團練室、小型練習室及綜合教室。
- 五、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六、本場地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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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北市青秘字第114301065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4年12月15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場地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場地收費基準)